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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全文)(2)

    第二十八条 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包养情人的;

    (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条 参与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一条 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二条 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在工作时间赌博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挪用公款赌博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利用赌博索贿、受贿或者行贿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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