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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明“偷税门” 迷雾重重(2)

2010-07-20 22:38 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杨萌 阅读

  而之后双方的合作却出现了缝隙。郭建琴当时表示,每次跟皇明签合同的时候,都是我们签完字,皇明太阳能的业务经理就把合同拿走。他们手中没有合同,而合同里面的具体内容他们也不清楚。但是如果不签字的话,皇明太阳能就会终止合作。

  根据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决书载明:2003年8月,皇明单方面取消了郭建琴总代理的资格。自1999年8月至2003年8月,被告皇明以不退还节余原告货款和拖欠原告广告费及押金等形式,共欠原告款项40余万元。2004年6月,原告注销了嘉电公司,该公司原有的所有债权债务全部由申请人享有和承担。2004年11月,郭建琴向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皇明偿付部分款项。

  至此长达数年之久的官司开始了。在与皇明太阳能集团“对质公堂”许久未果之后,郭建琴做出大胆举动,实名举报皇明太阳能集团“偷税漏税”,并将举报材料递到了德州市、山东省直至国家税务机关。这场官司便引出了皇明太阳能的“偷税门”事件。

  几经周折皇明一案仍未裁定

  综合多家媒体报道看出,在这场长达数年的官司中,曾经发生过多次转折。

  2005年10月26日,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曾作出(2005)德城民初字第1569号民事判决。郭建琴对判决不满,提起上诉,经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06年4月26日曾作出(2006)德中民三终字第49号民事裁定,撤销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德城民初字第1569号民事判决,并发回德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2006年7月10日,德城区人民法院重新立案审理,于2007年6月5日曾作出了(2006)德城民初字第1584号民事判决。而判决结果双方不满,故原告郭建琴、被告皇明太阳能集团有限公司对此判决均提起上诉。2008年1月29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德中民三终字第29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升级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之后,于2008年12月5日曾作出(2008)鲁民提字第32号民事裁定,认为原审对郭建琴付款数额以及皇明太阳能集团有限公司备货情况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裁定撤销德城区人民法院(2006)德城民初字1584号民事裁决和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德中民三终字第296号民事判决,发回德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2009年3月,德城区人民法院再次立案审理,并于2009年8月15日作出(2009)德城民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驳回郭建琴对皇明太阳能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郭建琴上诉至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之后2010年4月29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在法庭上表示,双方的官司成了“马拉松官司”,希望双方能够调节。作为原告的郭建琴当庭表示愿意调解,被告皇明太阳能集团则表示不愿调解。如今该案仍未有裁定结果。

  采访仍然无疾而终

  几天来,记者一直联系实名举报皇明太阳能的举报人郭建琴。但是郭的电话一直没有接通。之前一直和郭建琴有联系的《中国商报》的记者告诉《证券日报》记者,他最近也已有一段时间没有联系到郭建琴了。

  随后记者联系了皇明太阳能品牌副总监周春玲。她表示,现在关于皇明“偷税”一事的所有宣传已经转至德州市委宣传部,如果想采访的话,要市委宣传部来回答。7月14日上午,记者拟定了采访提纲,并发给周春玲请她转呈德州市委宣传部。7月15日上午,记者接到周春玲发来的手机信息,被告知德州市委宣传部主管领导出差,近几日才能回复采访问题。截止发稿时,对方尚未给予答复。

  据参与该案采访过程的《中国商报》记者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2008年5月23日,德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针对皇明太阳能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编号为“德国稽处(2008)11号”),认定皇明太阳能的“违法事实”为:“2000年2月至2001年3月销往甘肃酒泉的太阳能热水器合计348045.92元,属于账外经营,未入账,销售未作收入。”

  德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处做了以下“处理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之规定,上述行为属于偷税,应补缴税款并处罚款。

  皇明太阳能是否真的存在“偷税漏税”?本报将就此继续跟踪报道。(记者 杨 萌 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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