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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小虎:“土地财政”出路何在?

2010-09-06 16:27 来源:财新网 作者:综合 阅读

  组建“土地国资委”,分离政府经营土地的职能;同时放开“集体建设用地入市”

  【背景】最近,有学者研究发现,2009年中国全口径政府收入实际已突破10万亿元,约占GDP的32%。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土地出让收入数量巨大。2009年全国土地出让金高达1.6万亿元,占当年地方财政收入的48.8%。

  2001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只有16.6%。到2009年,该比例已上升为48.8%。期间有几年,该比例甚至一度超过50%。这种地方政府严重依赖土地出让金等收入的问题,被形象地称为“土地财政”。

  从收入来源看,“土地财政”主要包含两部分:一是与土地有关的税收,如耕地占用税、房地产和建筑业等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等。目前地方政府重点征收的是房地产税和建筑税,高的已达地方税收收入的百分之三四十。

  二是与土地有关的非税收入,如土地租金、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新菜地建设基金,等等。目前地方政府主要看重的是土地出让金,其占地方财政预算内收入的比重,已达百分之四五十,少数地方甚至超过预算内收入。

  对地方政府来说,这似乎是个良性循环:政府出让土地,获得土地出让金;房地产企业买地,搞商品房开发,又可以增加政府的房地产税和建筑税。但要维持这个循环,就必须不断地出让土地。这就意味着不断征收农民的土地,造成诸多冲突和群体性事件。

  目前,社会各界对“土地财政”的质疑越来越多,围绕低价强制征地而发生的社会冲突和矛盾数量有增无减。如何认识“土地财政”利与弊,其制度困局应如何破解?

  土地经济学者、中国土地学会副理事长黄小虎指出:“土地财政”实质上是一套依靠透支社会的未来收益来谋取眼前发展的体制。这种“寅吃卯粮”的体制有利有弊。当前,弊端日渐突出,可考虑组建“土地国资委”,推动”农地入市“,促其“退出历史舞台”。

  当前,地方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与土地有关的税收,都是源于土地的出让。从整体上看,政府出让土地所获得的每一笔收入,都有一笔企业或个人(如贷款购房者)的负债相对应。也就是说,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正基于对用地企业或个人的未来收益的透支,是一种“寅吃卯粮”的机制。

  黄小虎认为,作为地方发展经济的工具,“土地财政”有利有弊。近十多年,中国城市建设突飞猛进,其奥秘就在城市政府靠经营土地,积聚了大量建设资金。城市飞速发展,市民的生活质量不断提高,吸引了大量农民进城务工。这些正面效应,应予肯定。

  但是,“土地财政”积弊甚多。

  第一,土地财政透支的虽然是企业和个人的未来收益,但筹集和使用的却是现实的货币和资金。这导致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过高,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扭曲。一方面导致居民特别是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另一方面抑制了社会和民间投资。

  第二,政府掌握大量资金,其投向对产业结构影响甚大。多年来,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收入主要投向城市建设,刺激了建筑业、房地产业的大繁荣,带动了建材、民用电器、民用五金、民用化工等产业的发展,以至于相关生产能力相对低端,严重过剩。

  第三,地方政府对土地出让收入“自收自支”,造成诸多资源浪费和腐败。近些年来,各地搞了不少“楼、堂、馆、所”和“政绩工程”,攀比之风愈演愈烈,老百姓深恶痛绝。一些土地收入不断转化为“灰色收入”,土地寻租愈演愈烈。

  第四,土地财政本质上是城市扩张和占用农民土地的动力机制。只要“土地财政”不改,保护耕地和保护农民的合法土地权益,只能流于空谈,不可能真正落实。同时,这使地方政府在收入上过分依赖开发商,房价不断推高,中低收入市民的住房问题很难解决。

  黄小虎认为,今后,除了坚持土地有偿出让的方向、建设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还要应推进以下领域的改革,“让土地财政逐步退隐历史舞台”。

  第一,改革集土地管理与土地经营于一身的行政体制,把土地经营职能分解出去。可考虑成立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政府机构,专门负责组织领导经营国有土地方面的工作,并负责相关理论建设,研究和制定政策。

  同时,成立国有土地公司等经济组织,把需要经营的国有土地交其参与市场运作,或转让,或出租,或联营,或入股,负保值增值的责任,并向国家财政上缴土地收益。这些国有公司,必须接受政府的调控和监管,还要接受土地国资委的管理和指导,必要时也应承担一定的土地调控责任。

  第二,严格规范土地收益的支出,以实行基金式管理为最终目标,杜绝“寅吃卯粮”的短期行为。为此,必须进一步深化分税制改革,使地方财政有稳定的税源。同时,还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公共管理职能,弱化直接抓经济建设的职能,最终使地方政府的财力与事权相适应。

  上述建议中的国有土地公司,其经营收益应当全额上交财政,但不宜以收益多少为主要考核指标。与此同时,土地经营应多种方式并举,对一般工商企业用地,更适合采用年租制和入股方式;大型企业、外资企业、开发商等,可以采用出让方式。

  第三,应尽快放开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允许城市的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相关的地租(地价)收入,用于保障已变为市民的农民的长远生计,还可以发挥对市场经济的调节作用。同时,也有助于从源头上抑制土地财政,化解社会矛盾。■

  (财新记者 常红晓 改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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