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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5日起,四川水电气调价前须审核成本

2008-01-29 09:35 来源:成都晚报 作者:杨富 阅读
 昨日,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而制定的《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已在省政府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从今年2月15日起施行。根据该办法规定,举行商品和服务价格调整听证之前,须先经物价部门对其进行成本监审。凡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或者调整价格。

  水电气调价须审核成本

  《办法》规定,我省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县级以上物价部门依据成本监审目录实施成本监审。成本监审目录由省物价局依据《四川省定价目录》制定与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目前,水、电、气、教育、景区门票等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价格与收费均列入了成本监审范围。制定暂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省物价局认为必要时,也可实施成本监审。凡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省物价局将根据不同商品和服务成本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商品和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监审间隔时限不少于一年

  《办法》称,我省成本监审以制定价格前监审、定期监审方式开展。省物价局将在成本监审目录中确定不同商品和服务的定期监审间隔时限,间隔时限不得少于一年。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成本,同一会计年度内不重复实施成本监审。经营者若拒绝提供或者不按规定提供成本资料的,价格主管部门实施成本监审时可以按照国家及省相关规定及该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业平均成本合理核定其定价成本。定价成本是依据经营者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下列四类费用不得列入定价成本: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与实施成本监审的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不符合具体商品和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规定的费用;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不合理费用。

  擅自定价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对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而制定价格的,将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经营者、成本调查点违反《办法》,拒绝提供成本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成本资料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可以视情节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记入经营者价格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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