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透北京9月8日电---中国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明确要求中央级事业单位应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不得利用财政拨款、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 刊登在财政部网站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资产使用的范围和原则;对自用资产的管理,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都作出明确管理;同时明确了监督管理的责任.该办法已从9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中央级事业单位进行对外投资或出租、出借,应在满足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价格,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方式确定.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对外投资收益和出租、出借收入,应按照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及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和管理. 通知还明确了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下资产的对外投资或出租、出借事项,由中央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并报财政部备案;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经主管部门审核後,报财政部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