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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七)

2007-05-08 08:25 来源:攀枝花日报 作者:佚名 阅读

  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检验。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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