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刑法》第四百零四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指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4、其他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处罚 根据《刑法》第四百零四条规定,犯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例] 不征税的税官 何某原系盐湖区地税局稽查分局副局长兼税警联合执法办主任。韩某原系某市地税局税政一科税务人员。 2002年8月至2005年年初,何某、韩某将170余本《资源税已税证明单》在盐湖区西城地税所、上王地税所、北相地税所、东郭地税所、夏县禹王地税所加盖公章后,擅自提供给铝矾土经销户黄某、郭某使用,何某得赃款85000元,韩某得赃款221200元,二人共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6212250元;何某还单独不征、少征税款91040元,韩某单独不征、少征税款3858000元。 经盐湖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分别判处何某和韩某有期徒刑5年和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攀枝花市检察机关受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举报电话: 市检察院:3362797 东区检察院:2225197 西区检察院:5550603 仁和检察院:2902701 盐边检察院:8658317 米易检察院:817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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