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剑音( Jeanette Chan)、伊莱扎•奥杨(Eliza AuYeung) 该办法只适用于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深沪两市上市公司。但仍不允许非上市公司向员工发行股票。 有资格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对象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但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其他员工,且最近3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公开谴责或处罚。若员工在获得股权激励后,受到证监会公开谴责或处罚,上市公司不得继续授予其权益,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 只有最近1年内未受到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才能获准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的公司,不能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 因此,从积极的方面来看,只有那些拥有良好记录的员工和公司才有资格参与此项计划,这将起到激励高管人员勤勉尽责的作用。 该办法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该办法还规定,上市公司应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建立绩效考核指标,只有在达到这些指标后,方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然而,该办法并未要求对其他员工设立绩效考核指标。 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年,且应分批行权。股票期权必须持有至少1年后方可行权。 然而,该办法未就员工行使期权的数量和次数做出规定。 中国政府正为采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制定规则和标准,该办法是其重要的第一步。然而,除非扩大激励对象,允许非上市公司实施同样的激励计划,否则这一办法意义不大。 陈剑音为宝维斯国际律师事务所(Paul, Weiss, Rifkind, Wharton and Garrison)驻香港合伙人,伊莱扎•奥杨为该所执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