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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院切子宫案四人获刑

2006-07-06 09:34 来源:攀枝花日报 作者:佚名 阅读

南通崇川区法院认定被告严重侵害生命健康权,但犯罪情节一般,从轻处罚

  经过长达一年多时间三次开庭审理,两次伤情鉴定,昨日下午,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南通儿童福利院切除智障少女子宫案”中的四名被告作出一审有罪判决。

  切子宫案4名被告被判刑

  2005年6月3日,南通市崇川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被告律师对南通大学附属医院所做的两名智障女童重伤的鉴定提出异议,经法庭同意,决定由崇川区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重新鉴定,2005年9月,南京鼓楼医院专家组做出了该手术“具备手术指征,符合医疗常规”的医学鉴定,崇川区法院12月对该案再次开庭审理。

  昨日下午2时,在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南通市社会福利院子宫切除案第三次开庭。在经过约半个小时的法庭调查后,法官用约一个小时的时间宣读了判决书。

  法院判决原南通儿童福利院副院长陈晓燕、院长缪开荣、主刀医生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妇产科医生王晨毅和苏韵华等四名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陈晓燕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处其余三名被告人管制六个月。

  被告被指为降低监护难度

  据了解,四被告人的辩护人依据辩护意见均建议或要求法院对四名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但是法院认为辩护人的该建议或要求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均不予采纳。

  法院在判决书中花了很长的篇幅一一对辩护人的意见作了回应,详细阐述了不采纳辩护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法院认为,被告人缪开荣、陈晓燕在对两名精神发育迟滞(重度)女孩富院、通晓霜行使监护人职责过程中,为降低监护难度,由被告人陈晓燕提议,并经被告人缪开荣决定切除两被害人子宫。

  法院还认为被告人苏韵华在被告人陈晓燕与其联系后,伙同被告人王晨毅,在无手术征的情况下对两被害人施行子宫全切除术,致两被害人构成重伤,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缪开荣、陈晓燕、王晨毅、苏韵华犯故意伤害罪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

  被告均属自首被从轻处罚

  同时,法院认定,案发后四名被告人都分别向主管单位或工作单位汇报了子宫切除事件,都能及时到公安机关并交代对富院、通晓霜两名女孩的子宫全切除的犯罪事实,均属自首。因此,对四被告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又鉴于四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一般,主观恶性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

  ■说法

  “不能因法律漏洞追究责任”

  被告律师认为,此类手术比较常见,判罪开了危险先例

  本报讯(记者杨华云)“对于这样的判决我们表示遗憾。”王晨毅的辩护律师,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主任谈臻这样认为。

  被告律师认为手术有益

  谈臻表示,该案中手术的两名对象在行为上不能自理,同时也不具有结婚条件和生育的条件,在月经来时有痛经等痛苦的行为。从监护人及实施手术的医生来说,对其实施手术对于两名少女是有益的,是在维护两名残疾少女的权利。由于生活上完全不能自理,四名被告切除少女子宫的行为,是有利于其身的。

  被告律师对于“自首”一说也有不同看法。被告并未承认自己有罪,因此法院把当时被告向自己所在的主管单位汇报了事情的经过的做法认为是“自首”属不妥。

  据称此类手术比较常见

  谈律师认为,对于智障人实施类似的手术在国内外都有类似的先例。以故意伤害来判罪的话,将开了一个危险的先例。此前谈臻接受记者采访曾表示,王晨毅若判有罪,那么他将是中国最后一个做这种手术的医生了。在去年9月鼓楼医院作的医学鉴定中,专家组表示,在中国此类手术比较常见,那么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前实施过此类手术的相关责任人只要在刑事追诉期内,仍然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在中国这将是一个怎样的数字?

  谈律师还介绍,在国外对类似的群体实施手术的话,要先向法院申请。但是由于在中国还缺少类似的法律制度,没有法律规定哪个机构能承担这样的责任。“这在法律上还是个空白,不能因为法律的漏洞而追究手术实施人的责任。”

  被告律师称相关法规缺失

  南通福利院原院长缪开荣表示,他将和律师沟通后确定是否上诉。

  缪的代理律师,上海翟健律师事务所主任翟健倾向于上诉,这份24页的判决书在翟健看来阻断了原本可能推进智障儿童权益保护的途径,翟健说,禁止此类手术是否就是真正的维护了智障儿童的权益和生活质量?此类问题不仅仅是法律问题,应该进行广泛的探讨,现在这个判决不够审慎,从此阻断了探索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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