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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高中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告

2007-02-25 08:34 来源:攀枝花日报 作者:佚名 阅读
 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川教电〔2004〕6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川教〔2005〕212号)、《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价发〔2005〕226号)、《攀枝花市教育局、攀枝花市物价局、攀枝花市财政局关于攀枝花市2005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攀教发〔2005〕19号)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八条规定〉的通知》(川教电〔2006〕1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高中2007年春季学期收费项目及标准通告如下:

  一、学费

  学费标准为:一般高中280元/生·期,市级重点高中340元/生·期,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460元/生·期,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460元/生·期。

  二、住宿费

  住宿费标准为100元/生·期。凡提供住宿的学校必须配备宿舍管理员负责日常管理;学生住宿不提倡公寓化,而且必须要保证有大部分普通宿舍供困难学生选用。对确需改善住宿条件的学校,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采取贷款、借款修建的宿舍,其收费要突破上述标准的,必须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从严审批后方可执行。

  三、择校费

  择校费标准为:一般普通高中不超过1000元/生·期,市级示范性普通高中不超过1500元/生·期,省、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不超过2500元/生·期。

  四、信息技术教育费

  信息技术教育费标准为50元/生·期。收费学校必须是按照《四川省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基本配备标准》(川教函〔2004〕319号)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川教函〔2005〕15号)的要求,经市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逐校检查验收合格。收费学校应开足信息技术教育课程规定课时数,不能搞跨校上课收费。未经检查验收或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学校不得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

  五、服务性收费

  1、高中毕业年级补习费:高中毕业年级补习费标准为每生每课时不得超过0.90元。高中毕业年级补习费仅限向高中毕业年级参加补习的学生收取。补习不得上新课,不得占用学生早晚自习时间,只能在行课期间的双休日和寒暑假进行。补习的具体课时安排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定,需进行补习的学校须提出补习科目、课程安排、时间计划,报经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同级物价部门备案后,方可向学生收取补习费。

  2、体检和防龋齿费:学生体检和防龋齿工作由学校协助卫生部门进行,其费用由卫生部门按照市物价局核定标准直接向学生收取。

  学校防疫工作要按照规定积极开展,涉及防疫费用应由学生个人承担部分由防疫部门按照市物价局核定标准直接向学生收取。

  除以上收费项目外,根据省上政策规定,我市在省定范围外需增加的服务性收费项目,待省物价、教育部门批准后再执行。

  六、代收费

  1、课本费:根据教育部颁布的课程标准(教学大纲)和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局联合下发的《四川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公布的学生用书,按照国家核定的价格收取。

  2、作业本费:各教育行政部门和物价部门严格测算作业本的用量,作业本价格应低于当地市场价格。

  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属代收费,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课本和作业本,不得计入学校收入,资金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严格按财务制度规定核算,做到期初预收、期末结算、多退少补,并向社会及学生家长公布使用情况。

  七、继续对家庭经济贫困学生的学费实行减、免,减免金额以学校为单位,经济发达地区控制在5%以内,一般地区控制在10%以内,贫困地区控制在25%以内,减免学生数比例应大于减免金额比例。

  八、加强学校收费收入的管理,规范学校支出行为。严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按照规定收取的收费资金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平调、挤占。

  九、各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收费制度,切实规范收费行为。做到(1)收费前的“三公开”制度。即:公开收费政策、公开收费项目、公开收费标准;(2)收费过程中的“一证一册一据”制度。即:收费许可证、学生收费登记册、开具正式收据。

  十、市、县(区)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学校收费监督举报制度建设,设置监督举报电话,对各种违规违纪收费行为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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