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我市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去年底,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结合攀枝花实际,征求多方意见,几经修改而定。较之于2003年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定》更实更具体,在政策上给予了许多优惠。 《实施意见》从平等准入、公平待遇;进一步扩大对非公有资本的市场开放;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科技创新;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等十一个方面作了35条规定。下面就点到的四个方面的政策作一解读,以飨读者。 全面贯彻落实“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 《实施意见》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定对各种所有制企业实行同等的市场准入条件,非公有资本可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行业和领域。在我市,凡可以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项目经营者,包括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领域中的投资、建设和经营项目,文化教育卫生体育领域中的经营性项目和涉及数量(额度)控制的项目,都要按照“三公”原则,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投资主体。 实行政策待遇平等。在政策上对各种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非公有资本投入国家和本市鼓励、扶持类产业以及环境保护项目,享受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的政策待遇;在资金和外汇管理、进出口经营权、进出口配额和出口退税以及其他相关方面;在扶持技术创新、推动科技产业化方面享受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的政策待遇。 放宽申办条件,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构筑公平竞争的平台。《实施意见》规定,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外,非公有制企业试行先照后证承诺登记制,对未取得法定的前置审批证件,但符合主体登记其它条件的,工商部门可先予办理登记,在营业执照范围内不填写具体经营项目,只填写“筹办”,待取得前置审批证件等相关材料后,工商部门依法变更经营范围,换发营业执照。 扩大对非公有资本的市场开放,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 《实施意见》规定,凡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凡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均允许国内市内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要加快改革,以重大项目为依托,通过项目法人招标、招股等,推进非公有资本以参股等方式进入;在规范运作的前提下,具备条件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项目,允许向非公有制企业转让产权和经营权。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领域,参与社会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金融、商贸、物流、房地产、信息服务、航运服务、会展旅游、中介服务、租赁等现代服务业。在遵守有关政策规定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非公有资本可参股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符合条件的可以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科技创新,提升竞争力 在支持科技创新方面,《实施意见》提出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增长方式转变的措施,资助专利申请费、奖励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抵扣等。对非公有制企业获得发明专利的专利申请费,市政府给予50%至100%资助;被国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万元,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专项用于项目开发。 对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项目,《实施意见》列明了享受税收优惠的程序;提出由市政府对新创国家、省级驰名、著名商标和国家、省级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称号的非公有制企业给予奖励。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围绕钢铁、能源、钒钛、化工四大优势产业,引导产业集群发展,支持发展外向型经济等。 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拓宽非公有制经济融资渠道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文件规定,《实施意见》提出了视财力逐年扩大市级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规模、督促区县设立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等。对非公有资本投资产业政策鼓励类建设项目,按《关于加强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促进攀枝花新型工业化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列出了具体的奖励措施。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特别提出了推进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信用担保风险控制机制,补偿机制,以鼓励引导非公有资本组建担保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在国(境)内外上市融资;支持有实力的非公有制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债券;允许其以股权融资和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 此外,《实施意见》还在完善社会服务体系、非公有制企业合理用地、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维护其合法权益、加强指导协调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创办非公有制企业或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给予一次性补偿;引进高层次人才,可享受人事部门规定的生活津贴待遇,其支出按现行税法规定的标准予以税前扣除;放宽外来人员落户条件等等。《实施意见》还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目标纳入市政府对区(县)政府经济发展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每年严格考核,兑现奖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