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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追授陈军同志“全国模范检察干部”荣誉称号的决定

2007-05-23 08:19 来源:攀枝花日报 作者:佚名 阅读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法警大队原副大队长陈军,男,汉族,湖南省怀化市人,大学文化,1976年11月出生,1998年从事检察工作,历任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书记员、司法警察,2006年4月任法警大队副大队长(三级警司警衔)。2006年8月2日清晨5点55分,陈军同志在押解一起商业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从新疆返回攀枝花市途中突遇车祸,不幸以身殉职,年仅29岁。陈军同志因公殉职后,中共四川省委追认其为中共党员;中共四川省委政法委员会作出向陈军同志学习的决定,号召在全省政法机关广泛开展向陈军同志学习的活动;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为其追记一等功。

  陈军同志从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系毕业后,毅然选择到条件艰苦的西部检察机关工作。他参加检察工作7年来,忠于职守,甘于奉献,一身正气,淡泊名利。不论在什么岗位,始终怀着对党和人民的无比热爱,对检察事业的无比忠诚,牢记并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自己的全部精力投入到检察工作中,直至生命的最后一刻。7年中,他出警224次,协助查办职务犯罪案件30起32人(其中大要案16起16人),送达法律文书141次,远程追逃13次,执行搜查、看管、拘传、协查70余次,都圆满完成了任务,连续6年被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授予“优秀侦查员”、“优秀检务工作者”荣誉称号。

  他在制定和完善《西区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管理规定》、《司法警察日常生活中的行为准则》、《安全责任保障制度》等10余项规章制度时倾注了大量心血,使本院的法警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他热心助人,乐于奉献,积极参加社区法律志愿者活动,利用休息日为群众宣讲法律,帮助社区及群众解决实际问题;他始终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每一项工作,坚持在平凡中创造伟大,在质朴中表达忠诚,赢得了当地人民群众的普遍赞誉,展现了一名新时期检察人员的崇高精神境界。

  陈军同志是新时期检察人员的优秀代表,是忠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时代先锋。他的先进事迹集中体现了当代检察人员爱岗敬业、执法为民的优秀品质,体现了人民公仆忘我工作、克己奉公的崇高精神,体现了年轻一代大学生响应祖国号召扎根西部基层,拼搏进取、奋发有为、献身检察事业的时代风貌。为弘扬陈军同志的先进事迹,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追授陈军同志“全国模范检察干部”荣誉称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号召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向陈军同志学习,学习他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坚定信念;学习他公正执法、秉公办案的优良品德;学习他淡泊名利、清正廉洁的高尚情操;学习他恪尽职守、开拓创新的优良作风;学习他无私无畏、不怕牺牲的英勇精神。各级检察机关要把开展向陈军同志学习活动同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同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结合起来,同深化规范执法行为活动结合起来,同加强检察机关思想政治建设结合起来,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深入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努力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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