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谢道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已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都具有重要作用。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目前最紧迫的任务,就是深入学习理解监督法的基本精神,切实把握其深刻内涵和具体规定,使监督法在我市得到切实有效的贯彻落实,使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监督权得到高效履行,使人大作为地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准确把握《监督法》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 《监督法》既是人大开展监督工作的主体法律,也是进行人大监督工作研究的主要依据。因此,全面熟悉《监督法》的各项规定,深刻领会《监督法》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实施《监督法》的基本要求,是当前的首要问题。 (一)要准确把握监督目的和监督对象。人大监督的目的,就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各级人大常委会要紧紧围绕党委和政府工作大局,抓住事关全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对象主要是“一府两院”,以及这些国家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各监督对象要正确认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端正态度,把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作为正确行使行政管理权、审判权和检察权的重要保证,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积极支持人大的监督,对于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汇报,主动听取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各级人大常委会也要把握好支持与制约的关系,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做到尽职不越位、决定不处理、监督不代办,使监督工作有利于充分发挥“一府两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二)要准确把握行使监督权的原则。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具有很强的政治性,要始终遵循“五个坚持”的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党的领导是做好人大工作最根本的政治保障。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过程中,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二是坚持依法行使监督权原则。国家机关依法办事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监督法》对人大监督的对象、内容、范围、方式、时限、顺序等都作了明确规定,无论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还是“一府两院”接受监督,都要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遵循法定程序。这样,监督才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三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这是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要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把开展监督活动、作出相关决议建立在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意愿、集中群众智慧的基础之上,坚持集体行使权力,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四是坚持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群众监督的原则。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与其它法定权力一样,也应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撤销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五是坚持公开原则。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将行使监督权的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这样,既保证了人民的知情权、知政权,也畅通了人大常委会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的渠道,从而为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更加符合人民意志、反映人民心声、代表人民利益提供了保证。 (三)要准确把握监督的职权和形式。《监督法》第二章至第八章规定了各级人大常委会七个方面的监督职权和形式,同时,对每种监督形式的运用及其保障措施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切合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依法充分接受监督的实际。在人大监督的实践中,我们要充分运用法定监督手段,既要敢于监督,又要善于监督,重点把握好五个结合:一是把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结合起来,既要对“一府两院”贯彻实施法律的情况、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要任务与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又要做好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二是把专项监督和综合监督结合起来,把综合监督法与整体联动监督法结合起来,使监督工作更有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把初次监督和跟踪监督结合起来,认真抓、反复抓、一抓到底,不达目的不罢休;四是把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与执法检查结合起来,使监督工作在广度和深度上取得最佳效果;五是把推动自行整改与依法纠正结合起来,既把握监督工作的主动权,又给予自行纠正的机会。 认真抓好贯彻实施《监督法》的五个关键点 (一)关键是认清结合点。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点和优势。新颁布的《监督法》通篇都体现了正确处理加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关系,三者紧密相联不可分割。当前,要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关键在于理顺执政党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一方面,执政党必须加强和改善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党要通过提高自己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来依法维护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另一方面,执政党要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执政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应自觉接受宪法和法律的监督,党要领导人民不断健全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切实提高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树立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威,使人民代表大会更好地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这也是执政党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体现。所以说,加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之间是统一的,目标是一致的,那就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关键是注重新亮点。《监督法》的新亮点很多,但最突出的就是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列入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内容。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实际上是从决策环节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就地方而言,规范性文件包括两大类,一是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二是地方各级人大、县区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各级政府发布的决议、决定或命令。后者虽然不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但大多涉及公民、法人和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在所辖区域内普遍适用,有普遍约束力和一定的强制性。其内容是否合法,是否适当,对于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对于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极大。因此,抓好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既符合人大监督要抓住带根本性、全局性问题的要求,也有利于从制度上、源头上、权力运行的环节上加强监督,防止腐败。当前,要抓紧时间对原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认真的梳理,对符合《监督法》规定的,要加以深化、细化;对与《监督法》的规定和精神不一致的,要及时作出调整,认真加以规范。今后,基于国家机关职权法定的原则,对《监督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形式,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审慎使用。 (三)关键是抓好薄弱点。《监督法》规定了各级人大常委会七个方面的监督内容,但总的来说,过去经常性使用的监督手段,主要是审议专项工作报告、预算、计划执行情况,视察、执法检查等,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等监督形式和手段的运用就比较少。其实,在工作中对广大人民群众反响较大、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而又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进行询问和质询是很有必要的。它可以促成问题的解决,可以促进监督工作取得实效,促进“一府两院”有效地改进工作。因此,在人大监督工作中,应注意抓好薄弱环节,把监督内容和监督手段综合运用起来。 (四)关键是找准切入点。要贯彻实施好《监督法》,就必须按照科学发展与社会和谐的整体要求,紧紧围绕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紧紧围绕妨碍司法公正的司法腐败、执法不公的问题,紧紧围绕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普遍要求解决的问题,切实加大监督工作力度,真正做到人民群众关心什么,社会关注什么,人大就监督什么,切实代表好人民的意志,履行好人大的职责。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抓监督工作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抓住关键环节,健全组织机构,配备人员,建立机制,落实责任。按照《监督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把《监督法》所规定的监督内容逐项进行分解,责任到人,落实到位,保障有力,促进监督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五)关键是把握落脚点。实施依法治国,关键是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核心是依法治权,取信于民,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代表人民有效行使;通过法律法规正确有效的贯彻实施,确保政治秩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的良好运转,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政治权力和经济利益得到切实维护。要从广大人民群众的角度出发,把最终的归宿落实到为人民谋利益;要从长远和大局的角度出发,把广大人民群众的近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结合起来,使人民群众长期得到实惠。要通过国家权力机关、“一府两院”与百姓三方的良性互动,建立一种和谐、稳固的权力运行机制,这是人大监督工作的终极目标。当前,我们要紧紧围绕省第九次党代会提出的“一个主题、四项任务、四个跨越和富民强省、全面小康”的要求以及我市第八次党代会确立的“推进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创新发展、和谐发展,建设实力攀枝花、魅力攀枝花、活力攀枝花、和谐攀枝花”的总体目标任务,以只争朝夕、不达目的不罢休的精神和决心,下大力气、用大动作推进“双创”工作,推进“惠民行动”实施,推进工业强市战略实施,推进新农村建设,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构建和谐攀枝花奠定坚实基础。 当前贯彻实施《监督法》需要进一步抓好三项工作 (一)要进一步抓好《监督法》的学习宣传。各级各方面都要认真学习宣传好《监督法》,确保《监督法》在我市的深入贯彻和执行。要把学习宣传《监督法》与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和省第九次党代会、市第八次党代会精神结合起来。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机关干部要带头学习,认真研究,深刻领会《监督法》的精神实质。各级政府、法院、检察院要从维护法律尊严、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公正司法的高度,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好《监督法》的学习,切实增强主动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的意识和自觉性。要通过学习,真正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监督法》的规定上来,统一到中央领导的重要指示精神上来,从而加深对我国政治制度、国家体制的特点和优越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坚定性和自觉性,为全面正确实施《监督法》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监督法》,使宣传《监督法》的过程成为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过程,成为加强党的领导,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过程。 (二)要进一步抓好实施《监督法》的基础性工作。人大常委会要在认真学习、统一认识的基础上,对原来的有关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工作文件等进行全面梳理,对符合《监督法》规定的,要加以深化、细化;对与《监督法》的规定不一致的,要及时作出调整,认真加以规范,实现平稳过渡,为全面正确和深入贯彻实施《监督法》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一是要坚持党对人大监督工作的领导,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干部,要始终保持清醒头脑,不断强化党的观念,主动接受党的领导,自觉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于人大监督工作的始终。二是要广泛听取、综合分析各个途径和渠道反映的问题,精心选择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的议题,对《监督法》所规定的“六个途径”反映的问题汇总整理后,各级人大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提出下一年度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的议题建议,经综合平衡后出台具体方案提请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三是要按照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要求,采取多种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依照监督法的规定,监督工作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相结合、专项监督与综合监督相结合、初次监督与跟踪监督相结合、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与执法检查相结合、推动自行整改与依法纠正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以此增强监督实效,推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四是要认真整理《审议意见》,做好推动整改的各项工作。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决算草案、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提出的意见、建议后,由常委会办公室按照综合整理、突出重点的要求,对各项报告分别归纳整理成《审议意见》,及时督促有关方面进行整改。五是为使各方面和谐一致、协调配合地开展工作,市、区县人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十分注意改进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在各个环节上加强相互沟通和协调。六是对人大组织开展的视察、督导工作情况,要及时进行通报和公布,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对于应当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布的事项,必须及时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