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本着“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按照省、市相关法律和规章对征收垃圾处理费的明确规定,我市调整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方案已经过价格听证等法律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市物价局下发《关于调整市区(东区、西区、仁和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的通知》,批准从7月1日起,在市区范围内实行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制度,将原已收取的垃圾代运费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统一收取。 据了解,收费的范围、对象为:本市东区、西区、仁和区三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个体经营户、城镇居民及城市暂住人口等。征收标准为:居民住户(含暂住户)每月每户6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士兵除外)、学校(学生除外)、医院(医疗废弃物除外)、暂住人口每月每人2元;生产经营性单位、个体经营者按垃圾量或生产经营面积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可由环卫部门直接征收,也可由环卫部门委托有关单位(部门)征收。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进行统一管理,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职工家庭,凭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市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减免证,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