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管辖的42种罪名、立案标准及典型案例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4、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5、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 6、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7、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案例 省府里的泄密案 席某原系某省政府办公厅三处助理调研员。 境外间谍熊某,以经商为名潜入某省进行间谍活动。1995年夏天,熊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某省政府办公厅副处级助理调研员席某,席某的身份、地位和自私、贪婪、好色、追求安逸享乐的本性使他兴奋不已,他带领席某进入高档餐厅吃饭、进入歌舞厅、按摩房享乐。席某装修房子,熊某送给他6600元人民币,以此完成了策划的第一步。接着,熊某动员席某加入他舅舅在境外的实为间谍机构的公司,为经营活动提供有关政策性文件和咨询,席某经不住金钱的诱惑,填写了加入这个所谓公司的简历。为钓住这条“大鱼”,他们精心为席某安排了一次到新马泰旅游。在泰国曼谷,熊某的上司汤某赶来与席某进行了长谈,并向席某布置了任务,送给席某2000美元“见面礼”,让席化名“莫言”与其联系。 1996年7月的一天,席某将熊某带进自己的办公室,拿出文件让熊挑选,并在办公室复印后带走。从此时起至1997年3月止,短短8个月时间里,席先后向熊提供了100多份其中包括绝密、机密、秘密、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泄密了大量政治、经济、军事情报,为此,席获取了大量间谍活动经费。 1997年3月,熊某、席某被逮捕归案。1999年8月,席某被判无期徒刑,熊某被判有期徒刑15年。 攀枝花市检察机关受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举报电话: 市检察院:3362797 东区检察院:2225197 西区检察院:5550603 仁和检察院:2902701 盐边检察院:8658317 米易检察院:81722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