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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专案传销头目全部落网

2007-06-22 08:26 来源:攀枝花日报 作者:佚名 阅读

  
  (记者 刘珂言)记者近日从市公安局获悉,“5·10”专案传销头目全部落网,至此这起影响恶劣的传销案件成功告破。

  2007年3月前后,有群众反映仁和区有人从事非法传销活动,对此,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打击非法传销工作。按照要求,市公安、工商部门迅速抽调精干力量成立了打击非法传销“5·10”专案组。

  根据对该案的前期调查情况,专案组分五个小组全面展开工作,对重点人头居住的出租房分片区开展秘密摸排,清理出去年至今掌握的涉嫌非法传销人员60余人,并发现其中部分人员是外省打击处理过的。专案组立即安排人员赴云南玉溪等地调取相关传销人员资料。经与我市已掌握的重点人员资料进行比对后,有16个重点人头成功串并。同时,对已锁定的重点人员进行有效的掌控,为实施统一抓捕做好了前期准备。

  5月18日,专案组又接到来自湖北省荆门市何某报案称:自己被同乡徐某诱骗到攀枝花市仁和区,参加传销,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请求公安机关解救。接到报案后,专案组立即安排民警秘密解救了受骗当事人。随后,通过专案组工作,两名陕西籍受害人向专案组反映了陕西籍传销人员在我市的活动情况。根据这一情况,初步确定了4名陕西籍传销组织中的重点人物。

  6月15日凌晨5时许,在市打击传销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市公安局、市工商局等部门抽调400余人,对4个传销团伙开展集中打击统一行动,取得了重大战果。捣毁传销窝点58个,缴获大量传销物品,查获各类违法人员122人,抓获传销人员74人,刑事拘留传销组织头目6人,行政处罚50人,劝返传销人员68人。

  左某、付某某等骨干人员向专案组交待了在攀从事传销活动的违法犯罪事实。其中据左某供述,他在云南省玉溪市从事传销被当地公安机关处罚后,于2006年5月转移到攀枝花继续以“深圳文斌贸易有限公司”名义从事传销活动。在攀期间,为提升级别层次,谋取利益,左某先后将其女友、母亲、妹妹等20余人骗至攀枝花发展为下线。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公安部门、工商部门提醒市民发现传销人员后立即举报:出租屋主发现是传销人员的要及时清理,终止租借,并及时向工商或公安机关报告情况。市民发现可疑的传销人员应积极向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及时举报,对举报有功者将给予一定奖励。举报电话:市公安局(经济侦察支队):3366445;市工商局(经济检察支队):12315 3332567。

  相关链接: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5年11月1日实施的《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属于传销行为的是:(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同时,根据法规,从事传销活动的人员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组织策划传销的,将由工商行政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非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非法财物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为传销分子提供出租屋的,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为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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