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5、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犯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同时构成受贿罪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 贪小利 吃大亏 2004年9月,某区法院执行局执行员周某在执行一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时,擅自决定对涉案财物解冻,按照规定,解冻裁定应在执行解冻前报告市中级法院。但周某未向市中级法院报告,便发出了解冻裁定,致使市中级法院的续冻保全措施落空,2006年7月,法院一审以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攀枝花市检察机关受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举报电话: 市检察院:3362797 东区检察院:2225197 西区检察院:5550603 仁和检察院:2902701 盐边检察院:8658317 米易检察院:817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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