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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宣传(九)

2007-06-23 22:48 来源:攀枝花日报 作者:佚名 阅读

  
  ——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管辖的42种罪名、立案标准及典型案例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5、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犯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同时构成受贿罪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

  滥用职权 锒铛入狱

  2002年,任某办理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执行中卫饲料公司贷款纠纷一案中,因该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债务,中级法院将该公司位于中卫县的一栋4层办公楼查封,并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将该办公楼评估为144万多元。之后,任某为骗得华融公司同意,未经合议庭评议,擅自将这栋办公楼以30万元的低价变卖在其妻名下。随后,任某私自将法院执行帐户上的30万元执行款电汇给华融公司。5月31日,任某以每年15万元的价格将该办公楼承包给一老板开洗浴中心。6月28日,任某挪用的30万元公款悄悄归还29万元。

  2001年3月15日,任某承办工商银行诉中卫民族饭庄偿还贷款170万元的执行案件中,因民族饭庄无偿还能力,中级法院于8月15日裁定查封该饭庄一至三层,经价格事务所评估,价值为280万元,该饭庄先后偿还工商银行135万元,尚欠35万元。任某于2003年5月29日,在未经合议庭评议,擅自作出终结执行这一案件,给工商银行造成35万元的经济损失。2001年12月13日,任某在承办工商银行诉盐业公司、民族饭庄等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竟向工商银行索要1万元奖励,并从执行款中扣除。

  2004年12月17日,检察机关就任某涉嫌挪用公款、受贿、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等罪提起公诉。

  攀枝花市检察机关受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举报电话:

  市检察院:3362797

  东区检察院:2225197

  西区检察院:5550603

  仁和检察院:2902701

  盐边检察院:8658317

  米易检察院:817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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