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在押(包括在羁押场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2、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3人次以上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后,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被害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等,或者继续犯罪的; 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处罚 根据《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 蹊跷的越狱案 杨某原是某市第二监狱狱医,国家二级警司。 在押犯韩某于1994年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这个偷盗汽车的高手入狱后伪装积极骗取领导信任,被调入监狱医院做杂役为犯人抓方送药,从此结识了杨某。韩某对杨某说自己的小姨李某可以联系外加工的活,不仅可以为监狱创收还可以给杨某带来好处,两人围绕个人创收问题越谈越投机,好多想法一拍即合,于是杨某以见亲属之名请假去了营口,面对监狱高墙的韩某做梦都想飞出去,杨某的营口之行揽来一个了解韩某的特殊女人李某,从此韩某便如鱼得水,打起了逃出监狱的如意算盘。杨某为了一己私利成为了韩某和李某之间的通讯员,韩某利用和杨某的关系密切来掩人耳目,藏进一个大纸箱内,轻轻松松地被一辆货运车拉出了监狱大门。 杨某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违反监狱法的有关规定,为罪犯脱逃创造了必要条件,最终造成罪犯成功越狱,在监狱内造成极坏影响。2002年2月21日,人民法院以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攀枝花市检察机关受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举报电话: 市检察院:3362797 东区检察院:2225197 西区检察院:5550603 仁和检察院:2902701 盐边检察院:8658317 米易检察院:81722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