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刑法》第四百零三条)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证券管理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以及上级部门、当地政府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2、工商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违法予以批准、登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3、金融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或者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 4、工商管理部门、金融证券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犯罪行为得逞的; 5、上级部门、当地政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6、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处罚 根据《刑法》第四百零三条规定,犯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案例] 不该出现的公司 梁某原系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资企业管理登记科科员。 1998年元月份,邝某宴请梁某时,说自己想投资办家外资企业,由于一些相关资料不全,请梁某给代办一下,并交了超过办证费用的人民币三万多元。之后,梁某不坚守职责,反而“越俎代庖”,亲自填写了本应有营业执照申领人填写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申请书,并分别在申请书上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上,冒签了法人代表陈某、刘某的名字,通过种种违法手段,办理了两家假外资企业美丽华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和香港泰轩公司的营业执照,该企业使用假报有关单据,骗购了国家巨额外汇,汇往境外牟利,一共骗得美金6138万多元和港币35468000多元,致使国家外汇储备造成重大损失。 2000年7月3日,人民法院以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攀枝花市检察机关受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举报电话: 市检察院:3362797 东区检察院:2225197 西区检察院:5550603 仁和检察院:2902701 盐边检察院:8658317 米易检察院:817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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