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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实施中纪委《规定》 切实加强反腐倡廉工作

2007-06-28 15:13 来源:攀枝花日报 作者:佚名 阅读

  
  市纪委 市监察局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党中央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程中不断加大反腐败工作力度,但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为谋取私利,实现利益最大化,千方百计拉拢腐蚀党的干部,贿赂手法翻新,形式多样。党内个别腐败分子为逃避打击,收受贿赂行为更加隐蔽,手段更加狡猾,权钱交易腐败现象呈现出新形式、新特点。

  为防止权力异化,惩治腐败,严肃纪律,中共中央纪委日前印发了《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提出并重申以下纪律: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或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严格禁止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严格禁止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严格禁止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严格禁止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严格禁止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严格禁止授意请托人以本规定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

  《规定》提出的八项“严格禁止”,细化了党员干部在经济和社会交往方面的政策界限,有利于党员干部统一认识,提高防范警惕性和廉洁自律意识,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深入推进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同时为有效查处新形势下权钱交易案件,提供了及时、有力的法规依据。《规定》列出的八种权钱交易行为,与传统受贿形式中的直接收受财物相比较,具有数额较大、隐蔽性强、情况复杂等特点,但实质上都是受贿。《规定》中八种违纪行为认定标准明确具体,解决了在以往执纪中类似问题界限难划分,定性难掌握,处理缺乏依据的难题。为当前纪检机关办案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法规依据。《规定》的出台一方面充实完善了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强化了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同时也体现了我们党对待犯错误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政策。

  各级纪检机关在贯彻执行《规定》中,应领会《规定》精神,把握《规定》政策原则,在查办案件同时加大宣传力度。中纪委在通知中明确:“凡有本规定所列禁止行为的,应认真对照检查,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党组织报告情况并坚决立即纠正。本规定发布后三十日内主动说清问题的可考虑从宽处理;对拒不纠正或者本规定发布后违反本规定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各级党组织和纪检机关应认真组织学习,领导干部要真正履行起党风廉政责任制一岗双责的责任,抓好本单位本部门对《规定》的贯彻落实,引导党员干部认真开展学习,明确《规定》的精神实质,知晓《规定》的具体内容,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引以为戒,自觉遵守。并在规定时间内开展好清理自查工作。各单位各部门要结合学习贯彻《规定》抓好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党员干部用权为公、廉洁自律,并联系实际及时发现体制、机制、制度上的漏洞和缺陷,进而有针对性地建章立制,从源头上加强预防腐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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