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我市现行的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费标准是2000年确定的,现已七年了。在这七年间: (1)随着城市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的数量也在迅速增加,垃圾处理场设施、设备明显不足。 (2)由于油料、垃圾处理设施的维护及材料和人员工资等费用的不断上涨,使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成本不断增加。 (3)我市环卫清扫、清运及垃圾无害化处理全部靠市财政拨款维持正常运行和维护。由于收费标准过低,财政负担过重,使整个环卫行业运行和维护经费明显不足,严重影响了我市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由于以上原因,为加快我市环卫事业发展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转发省物价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制定了《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本着“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调整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2、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目的是:进一步推进我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步伐,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为市民营造文明、整洁、优美的生活、学习、工作环境。提高垃圾处理质量,弥补垃圾处理资金缺口,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意义是:实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收费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求,促进垃圾处理体制改革,实行政事、政企分开,逐步实现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重要措施。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拓宽投融资渠道,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国内外资金。包括私营企业资金投入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最终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垃圾处理运行机制,解决垃圾处理能力不足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良性循环。 3、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范围有哪些? 答:范围包括攀枝花市东区、西区、仁和区。 4、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对象有哪些? 答:对象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及城市暂住人口。 5、征收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是什么? 答:居民住户(含暂住户):6元/户·月 6、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及城市暂住人口的征收标准是什么? 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士兵除外)、学校(学生除外)、医院(医疗废物弃物除外)、暂住人口:2元/人·月; 7、生产经营性单位、个体经营者(含独立对外经营的机动车停车场)的征收标准是什么? 答:(1)按垃圾量征收,90元/吨; (2)按生产经营面积征收; 8、按生产经营面积征收的标准是什么? 答:(1)商业网点(商场、商店、修理店)100m2(含100m2)以下的0.90元/m2·月,超过100m2的0.30元/m2·月; (2)茶楼、美容、美发、娱乐业0.90元/m2·月; (3)临时摊点、流动摊点1.00元/个·天; (4)宾馆、招待所、旅社1.50元/床·月; (5)集贸市场、餐饮业1.20元/m2·月; (6)车站、港口、机场、停车场(点)200m2(含200m2)以下的0.90元/m2·月,超过200m2的0.30元/m2·月; (7)洗车场、站、点1.00元/m2·月; (8)生产企业100m2(含100m2)以下的0.60元/m2·月,超过100m2的0.30元/m2·月。 9、生产经营面积不足10m2的如何征收? 答:按生产经营面积征收垃圾处理费的,低于10m2的按10m2计算征收。 10、自收自运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是什么? 答:自收自运生活垃圾的45元/吨,按入场量或协议计收。 11、建筑垃圾和渣土处理费征收标准是什么? 答:建筑垃圾和渣土50元/吨;自收自运建筑垃圾和渣土的10元/吨,按入场量或协议计收。 12、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是什么? 答:征收方式可由环卫部门直接征收,也可由环卫部门委托有关单位(部门)征收,代征手续费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减免垃圾处理费。 13、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如何管理使用? 答: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进行统一管理,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14、对享受城市生活最低保障和特困职工的居民家庭如何征收? 答:对享受城市生活最低保障和特困职工的居民家庭,凭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市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减免证,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 15、执行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 答: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垃圾处理费的文件同时废止。 攀枝花市城管局 攀枝花市物价局 攀枝花市环保局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