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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宣传(十六)

2007-07-01 14:22 来源:攀枝花日报 作者:佚名 阅读

  
  ——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管辖的42种罪名、立案标准及典型案例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刑法》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50份以上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其他发票合计50份以上,或者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处罚

  根据《刑法》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犯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例]

  徇私换来的惩罚

  1996年11月,某市五金矿产机械进出口公司负责人韩某(在押)到某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以该商贸分公司的名义办理1995年的退税业务,宋某明知按照国家、省、市国家税务局有关文件的规定,1996年4月15日后不得再受理企业1995年度的退税申报,而仍指使该局综合科科长刘某受理退税业务。同时还将退税申报时间改为1996年4月15日以前,先后分二次将514.23万元退税款退到某市五金矿产机械进出口公司商贸分公司账户上。此后,宋某先后六次用同样的方法为某市五金矿产机械进出口公司商贸分公司审批了退税款1266.5万元。

  1997年3月24日,宋某让某市进出口公司经理刘某为韩某公司代理退税,又采取上述同样方法分四次将911.2万元退税款汇往某公司。

  经人民法院审理,宋某被以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

  攀枝花市检察机关受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举报电话:

  市检察院:3362797

  东区检察院:2225197

  西区检察院:5550603

  仁和检察院:2902701

  盐边检察院:8658317

  米易检察院:817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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