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刑法》第四百零五条第二款)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是指海关、外汇管理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处罚 根据《刑法》第四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犯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例] 违法的恶果 1997年8月至1999年12月,时任某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局长的宋某,违反国家税务总局(1994)31号、(1995)037号,某市国税退(1996)3号文件有关规定,在办理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先后十二次非法审批骗税分子薛某、陈某、韩某等人以某市进出口公司、五金矿产机械进出口公司等名义申报的出口退税业务,造成国家税收损失达人民币269万余元。 1996年5月至1997年6月,宋某还在无任何出口退税申报资料的情况下,擅自决定以给某进出口公司天桥分公司、某轻骑集团对外贸易有限公司“预退”的名义,填写了税收收入退还书,并到市国税局和国库办理了有关退税和退库手续,致使上述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款项计人民币2000万元。 1999年11月27日,人民法院分别以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 攀枝花市检察机关受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举报电话: 市检察院:3362797 东区检察院:2225197 西区检察院:5550603 仁和检察院:2902701 盐边检察院:8658317 米易检察院:81722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