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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与案例

2007-07-15 19:35 来源:攀枝花日报 作者:佚名 阅读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2、放纵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犯罪行为的;

  3、放纵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4、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得以继续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职责,或者对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

  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犯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例〕

  “打假英雄”假打假

  方某1993年担任云霄县技术监督局局长,1996年兼职担任云霄县打假辅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曾获“全国打假先进个人”称号,被誉为“打假英雄”。

  1998年春节前夕,制假分子将两台卷烟机主动上缴给县打假办,方某在当地打假领域的威望达到巅峰。然而正是这两台主动上缴的卷烟机彻底改变了方某的人生轨迹,改变了他的命运。1998年3月10日,云霄县公安局巡警大队在莆美镇查获了两台制假卷烟机,卷烟机的机主正是一个月前主动上缴的万某等人,而且卷烟机的编号与上缴的机器相同,本来已经上缴的工具又出现在制假现场,引起执法人员的注意。经调查,发现方某在打假过程中收受贿赂7万元,以偷梁换柱、以旧换新的办法将两台废旧机器上缴打假办,把能生产的两台机器留在制假分子手中放纵制假。

  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以受贿罪和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并罚,判处方某有期徒刑14年。

  攀枝花市检察机关受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举报电话:

  市检察院:3362797

   东区检察院:2225197 

   西区检察院:5550603

   仁和检察院:2902701

   盐边检察院:8658317 

   米易检察院:817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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