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刑法》第四百一十五条)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是指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的,应予立案: 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放行的,应予立案。 处罚 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犯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 国门卫士洞开国门获罪 江某某,原系我国某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检查员;林某某,原系我国某口岸阻流室科员。 1999年11月,江某某伙同检查站阻流室的科员林某某,利用身为国家出入境边防检查工作人员的身份便利,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所持有的出国护照不符合有关规定,但为了个人利益,分别收受蛇头黄某某45000元人民币后,分几次将不符合出国边境规定的12个持假护照的浙江偷渡人员放行出境。二人因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和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 攀枝花市检察机关受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举报电话: 市检察院:3362797 东区检察院:2225197 西区检察院:5550603 仁和检察院:2902701 盐边检察院:8658317 米易检察院:817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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