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公安、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或者其家属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被转移、隐匿、转卖,不能及时进行解救的; 3、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3人次以上的; 4、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处罚 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犯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例〕 贪图蝇头小利无辜少女命丧黄泉 田某,原某乡派出所所长。 1997年11月某乡的王某从人贩子手中买了一个被骗拐卖的云南姑娘(某县的高中生)黎某,欲与之结为夫妻。黎某坚决不同意,王某便把黎某锁在家中,以防逃跑。黎某趁王某家中无人,请路过的学生云某到乡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所长田某知道后,并没有解救,而是趁此机会罚了王某5000元供所里花销。见无人解救,黎某又请云某向县公安局报案,县公安局令田某解救,而田某又罚了王某5000元。王某见黎某始终不从,而派出所又连罚了自己1万元钱,就在夜间强奸了黎某。谁知,黎某在两次报案都无人解救,又被人强奸的极度悲痛之下,上吊自杀了。 经人民法院审理,以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判处田某有期徒刑三年。 攀枝花市检察机关受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举报电话: 市检察院:3362797 东区检察院:2225197 西区检察院:5550603 仁和检察院:2902701 盐边检察院:8658317 米易检察院:817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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