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二款)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公安、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利用职权,禁止、阻止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人员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拐卖、绑架者或者收买者通风报信,妨碍解救工作正常进行的; 3、其他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处罚 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犯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例] 阻碍解救被拐少女 聚众殴打公安人员 王某,原系某乡乡长。 1998年3月,王某的堂兄从人贩子手中买了一名年仅17岁的贵州少女李某,强迫其与自己的聋哑儿子结婚。王某得知后,不但没有及时劝阻,反而参加婚宴并让堂兄严加看管。同年11月,李某的家人得知了李某的情况,其原籍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派人前来解救,并到王某所在县公安局请求协助,当两地公安人员到王某堂兄家执行解救任务带走李某后,王某的堂兄向王某“求援”,王某指示其堂兄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追赶,并纠集家族和同村村民约60余人追赶李某,砸坏一辆警车,殴打李某原籍所在地两名公安人员致轻伤。王某赶到现场,竟以乡长身份公然指责、威胁公安人员,令其堂兄带回李某,使违法犯罪分子气焰更为嚣张,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经法院一审审理,王某犯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判决后,被告人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王某犯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攀枝花市检察机关受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举报电话: 市检察院:3362797 东区检察院:2225197 西区检察院:5550603 仁和检察院:2902701 盐边检察院:8658317 米易检察院:81722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