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及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向犯罪分子泄漏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 2、向犯罪分子提供钱物、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的; 3、向犯罪分子泄漏案情的; 4、帮助、示意犯罪分子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翻供的; 5、其他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处罚 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 贪财看守通风报信自进看守所 武某,原某县公安局看守所干警,一级警督,因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半,缓期两年。2005年3月中旬,涉嫌受贿罪的某省厅干部贾某在安平看守所关押期间,其妻徐某等在给贾某送衣物时与武某相识。后武某在其值班时,多次帮助贾某传递与案情有关的纸条,并提供通讯工具让贾某同外界联系,串通案情,影响了该案的侦破。在此期间,武某还收受徐某等人所送的人民币5000元和价值2758元的物品。 攀枝花市检察机关受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举报电话: 市检察院:3362797 东区检察院:2225197 西区检察院:5550603 仁和检察院:2902701 盐边检察院:8658317 米易检察院:817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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