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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宣传(三十五)

2007-07-22 18:42 来源:攀枝花日报 作者:佚名 阅读

  
  ——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管辖的42种罪名、立案标准及典型案例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招收的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或者其他影响招收工作的有关资料,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上述材料而予以认可的;

  2、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帮助5名以上考生作弊的;

  3、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3人次以上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

  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规定,犯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例]

  如此招干

  吴某原系高陵县人事劳动局副局长。

  吴某受人之托,在明知李某户籍关系不在高陵,又无学籍档案,所持人民警察学校毕业证是假文凭的情况下,徇私舞弊,违反有关规定,为李某办理有关录用手续,并将李某安排到高陵县公安局通远派出所工作。1999年11月上旬,李伙同他人几次实施抢劫、盗窃,2000年11月25日被人民法院以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死刑,这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2001年4月29日,吴某因犯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罪,被判处拘投六个月,缓刑一年。

  攀枝花市检察机关受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举报电话:

  市检察院:3362797 东区检察院:2225197

  西区检察院:5550603 仁和检察院:2902701

  盐边检察院:8658317 米易检察院:817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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