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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宣传

2007-07-25 08:31 来源:攀枝花日报 作者:佚名 阅读


  ——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管辖的42种罪名、立案标准及典型案例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并实施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2、非法搜查,情节严重,导致被搜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3、非法搜查,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

  4、非法搜查3人(户)次以上的;

  5、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住宅非法搜查的;

  6、其他非法搜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犯非法搜查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案例]

  “扫黄”搜查吓坏一女子 一民警非法搜查被判刑三年

  董某原系平山公安分局崔东派出所巡长。

  2004年9月1日晚,在未经领导批准、未着警服、未携带工作证件和未办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身为平山公安分局崔东派出所巡长的董某,与“线人”王某到另一个派出所管辖的歌厅准备抓嫖娼卖淫现行。进入歌厅,未表明身份就将歌厅门外一个小房间的房门损坏,进入该房间,导致正在房间里休息的20岁女子聂某受到惊吓而住院治疗。

  经该省精神卫生中心鉴定:聂某为急性应激障碍,其发病与2004年9月1日被惊吓有直接相关。于是聂某家属将董某和王某告上法庭。

  经法院审理:董某和王某非法搜查个体业户的经营场所,造成他人急性应激障碍的后果,触犯刑法,已经构成非法搜查罪,董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应从重处罚。法院分别判处董某、王某有期徒刑三年、二年,并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聂某医疗费等12万余元。

  攀枝花市检察机关受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举报电话:

  市检察院:3362797  东区检察院:2225197

    西区检察院:5550603 仁和检察院:2902701

    盐边检察院:8658317 米易检察院:817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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