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取证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证人证言的; 2、暴力取证造成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3、暴力取证,情节严重,导致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4、暴力取证,造成错案的; 5、暴力取证3人次以上的; 6、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暴力取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犯暴力取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案例] 暴力取证致人死亡 郑某系原某市崆峒区公安分局花所乡派出所所长。 2004年12月14日,崆峒区公安分局花所乡派出所干警正在询问一起治安案件的当事人,所长郑某进屋对证人韩某问话。在问话中郑某认为韩某没有如实作证,就用拳击打其头部,并抓住其头就往墙撞,致使韩某硬脑膜下广泛性出血,三天后韩某死亡。 2005年1月1日,崆峒区检察院对郑某以涉嫌暴力取证罪立案侦查,调查人员排除了韩某在其他地点受伤的可能性,把目标锁定在花所乡派出所。在调查中,侦查人员得知,韩某生前曾经向7名村民讲述在派出所被打经过。现场目击民警也指证,郑某曾在派出所内打韩某的事实。这些证据都与法医鉴定一致。 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以暴力取证罪一审判处郑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攀枝花市检察机关受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举报电话: 市检察院:3362797 东区检察院:2225197 西区检察院:5550603 仁和检察院:2902701 盐边检察院:8658317 米易检察院:817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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