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警察遭枪杀未被授予烈士,家属起诉;一审被驳回
本报讯 17年前,重庆北碚火车站发生了震惊全国的越狱犯枪杀两民警血案。17年后,两位牺牲民警的家属分别将重庆市政府告上法庭,为两位牺牲的警察讨要“烈士”身份。7月27日,市五中院以案件“不属行政受案范围”为由驳回起诉,牺牲民警家属表示将上诉。 庭审现场 讨要亲人“烈士”身份 6月25日,原告席上坐着3位头发花白的老人。他们分别是:赵隆荣(68岁),17年前遇害火车站派出所所长毕富能之妻;夏志明(76岁)、周金容(74岁),遇害民警夏瑞武的父母。 三位老人的代理律师宣读诉状称,血案发生后,他们多次向有关部门要求批准两位民警为革命烈士。重庆铁路公安处曾以文件形式要求北碚区政府呈报追认两民警为“烈士”,北碚区政府也以政府文件形式向市政府作了请示。 2006年3月,12名市人大代表曾联名提出议案,要求落实名两民警的烈士政策。但在漫长的期待中,他们从北碚区民政局得知,市政府在去年8月发文,作出“不予批准两民警为革命烈士”的决定。 但他们认为,两位警察属于因公牺牲,应当批准为烈士。为此,他们在今年4月10日递交诉状,要求市政府撤销“不予批准为烈士”的决定。 法庭交锋 牺牲得“不够壮烈”? 法庭上,市政府代理人举示了凶手黄伟的刑事判决书和他的供述。市政府代理人认为,从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黄的供述看,两位警察的事迹不够突出,牺牲得不够壮烈、不够英勇,不符合“革命烈士”的条件。 三位老人的代理律师则辩称,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评烈士认定事实的出发点不同。而黄伟的供述是避重就轻,他不可能把两名警察塑造成英雄形像。对于评烈士的依据,该律师认为,应适用《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条,即“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的,批准为革命烈士”。同时,民政部在1982年对该条文作出3条解释,其中一条是“因维护社会治安同歹徒英勇斗争致被杀害”。1983年又有了补充解释,其中一条原文是“因执行军事、公安、保卫、检察、审判任务,而被犯罪分子杀害或被报复杀害”。 一审结果 起诉被驳回 7月27日,市五中院作出行政裁定,两个案件都是相同结果。裁定书称,市政府享有革命烈士批准权,但该批准权只是民政部门在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之前的一个内部审批程序,而最终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是民政部门作出的颁发或不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的行为。本案中,市政府履行的是内部批准程序的职责,并不直接针对两名死亡警察的家属,也未直接送达给家属,属于内部行政行为。所以,这种内部行政行为并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此,裁定驳回起诉。 接到这个裁定后,周敬益称,他们不服该裁定,将上诉到市高院。 ■ 案件回放 越狱犯枪杀两警察 北碚区政府在(2006)22号文件谈到了两名牺牲警察的主要事迹。该文件称,1990年2月9日中午12时30分,北碚火车站派出所民警夏瑞武正在站内值勤。 在刚刚送走一趟旅客列车后,夏看见一个20多岁、身高1.8米左右的可疑男子,便上前盘问。男子在答话时操外地口音,回答问题迟疑躲闪,夏便将此人带进值班室进一步审查。 在值班室,可疑男子突然将夏推倒在地,并迅速从后腰拔出一支“六四”式手枪对准他:“别动!要动的话谁也别想活。” 夏瑞武的舅舅周敬益称,夏瑞武的家在派出所隔壁。就在夏瑞武盘问可疑男子时,他的妻子唐青正在外面的过道上煮饭,听到值班室的响动后,她从值班室后门进门探个究竟。当唐青走进值班室,可疑男子当即用枪对准唐,并威逼唐用绳子将夏瑞武的双手捆绑在值班床的床脚上。 这时,该所所长毕富能查岗到了值班室。 据1990年第5期的《人民公安》杂志报道,当毕富能用钥匙打开值班室前门时,被躲在门后的歹徒用枪顶住头部。最后,歹徒枪杀三人后逃跑。 同年2月13日,歹徒在陕西省安康襄渝铁路石庙沟火车站附近,因为盗窃铁路职工家中馒头引起警方注意,随即落网。经查,歹徒名叫黄伟,是甘肃省某监狱的越狱犯,手枪是他在拉萨市一名局长家偷来的。同年3月2日,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法院判处黄死刑,并执行了枪决。 《重庆晚报》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