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对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评,是指在考评年度内对出租汽车客运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评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对质量信誉良好的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当鼓励和支持发展。 第五条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的质量信誉考评工作由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公安、城管、财政、工商、地税、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质监等部门协同实施本办法,对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违反本部门管理规定的情况,应及时抄告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六条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评指标包括: (一)服务质量承诺:兑现情况。服务质量承诺包含两部分内容,一部分为《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攀枝花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执行的基本内容,另一部分为企业根据自身情况作出的承诺。 (二)企业管理指标:企业各类管理制度及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企业形象、管理创新、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情况。 (三)运输安全指标:交通违章率、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 (四)经营行为指标:经营违章率。经营违章限于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交通行业管理行政法规、规章和规定,受到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违章行为。 (五)服务质量指标:社会投诉率。服务质量的社会投诉是指出租汽车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损害他人正当权益,乘客或其他相关人员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投诉,或新闻媒体对企业的服务质量事件曝光,经查属实的。 (六)社会责任指标:按法律法规要求维护社会稳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及政府指令性任务完成情况。 第八条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评实行计分制,考评总分为1000分,加分限额为100分。 在考评总分中服务质量承诺指标为150分、企业管理指标为150分、运输安全指标为200分、经营行为指标为150分、服务质量指标为150分、社会责任指标为200分。 企业管理指标中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情况、管理创新情况为加分项目。 具体考评记分标准见附件。 第九条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质量信誉等级,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评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850分,且考评期内未发生一次有死亡情况的交通责任事故,也未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质量信誉等级为AAA级。 (二)考评总分和加分合计在700分至849分之间,且考评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含2人)的交通责任事故,也未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质量信誉等级为AA级。 (三)考评总分和加分合计在600分至699分之间,且考评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也未发生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质量信誉等级为A级。 (四)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 1.考评总分和加分合计低于600分的。 2.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的。 3.发生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4.由于企业管理原因,导致发生违反《信访条例》规定、出现过激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的。 5.不按要求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评或不按要求报送质量信誉资料,拒不改正的。 6.在质量信誉考评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7.未按要求建立质量信誉考评档案,导致质量信誉考评工作无法进行的。 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企业或从业人员自身原因,对乘客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或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被新闻媒体曝光),而受到市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 第十条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档案。质量信誉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做出的服务质量承诺及兑现情况。 (二)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姓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分公司名称及所在地、从业人员档案、营运出租汽车档案。 (三)交通责任事故情况。包括每次交通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肇事原因、驾驶人员、死伤人数及后果、事故责任认定书。 (四)违章经营情况。包括每次违章经营的时间、地点、车辆、责任人、违章事实、查处机关及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每次服务质量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投诉方式、营运车辆车牌号、责任人、受理机关、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核查处理情况。 (六)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包括:1、企业发生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时间、主要原因、事件经过、参加人数、上访部门、社会影响和处理情况。2、企业应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车辆数量、应缴保险费用、应投保金额及实际投保的情况、承运人保险单。3、企业接受政府指令性任务、下达任务的部门、完成任务的时间及完成任务是否符合要求等情况。 (七)企业管理情况。包括车辆喷涂统一标识和外观、企业服务人员统一服装以及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情况。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当加强对质量信誉档案的管理,按照第十条的要求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入质量信誉档案。在季首10日内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上季度质量信誉报表。 第十二条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监督和检查,每季度对各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按该企业出租汽车车辆总量不少于15%的同等比例进行抽检,同时认真受理社会投诉举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全面、准确了解掌握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质量信誉的情况,经核实后及时记入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的质量信誉档案。 每季度次月,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上季度抽检结果,以及各出租车客运企业上季度的运输安全、经营违章率、社会投诉率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评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评工作应当在考评周期次年的1月至3月进行。 第十四条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牵头组成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评小组,负责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评工作。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在每年的1月底前,根据本企业的质量信誉考评档案对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并如实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质量信誉情况总结及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评小组应当根据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档案,对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报送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并对出租汽车客运企业等级进行初评。 第十七条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评小组评定的初评结果及出租汽车客运企业的各项考评指标数据和所得分数书面通知被考评企业,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示。被考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申诉或者举报。公示结束后,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评小组应当对企业的申诉和社会反映的情况调查核实,根据各项指标的最终考评结果确定企业的质量信誉评定等级,并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新闻媒体公布最终考评结果。 向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评小组举报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质量信誉有关情况的单位或个人,应加盖单位公章或如实签署姓名,并附联系方式。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评小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泄漏举报人的单位名称、姓名及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出租汽车指标许可,应考查企业的质量信誉考评结果。 在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届满,经营权指标实行质量信誉招投标时,将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纳入招投标计分项目。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年度考评等级为B级或连续两年为A级的,取消次年度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竞标资格。 第十九条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上一年度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或上两年度连续考评为A级的给予黄牌警告,并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结束后,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整改不合格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相应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第二十条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禁止转让、买卖出租汽车,同时制定企业内部管理奖惩制度。 第二十一条 米易县的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评由米易县人民政府负责,米易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评记分标准 说明: 1、所有项目的考评分,除服务质量承诺外不计负分,扣完本项目规定考评分数为止。 2、服务质量承诺:指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在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服务质量招投标时作出的服务质量承诺。 3、交通责任事故限于考评周期内企业承担同责及同责以上、有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交通违章率=企业车辆被交警部门查处的违章次数/营运车辆数 交通责任事故率=企业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的次数/营运车辆数 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企业发生交通责任事故导致的受伤人数/营运车辆数 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企业发生交通责任事故导致的死亡人数/营运车辆数 4、经营违章率=企业的经营违章行为的次数/营运车辆数 5、社会投诉率=服务质量投诉次数/营运车辆数 6、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指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在考评周期内获得的市级党政机关以上单位(不含下设机构)授予的在评优创先、安全生产、文明服务、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集体荣誉称号。 7、各项考评指标的有效数据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 8、上述计算公式中营运车辆数指企业上年度末企业在册的营运车辆总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