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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企业抗衡政府11年

2007-08-23 09:28 来源:新京报 作者:佚名 阅读
北海市政府多次要求企业整改无果,企业诉政府获胜

  据新华社电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裁决,撤销北海市政府对群华公司的关停处罚。这个因环境污染与政府抗衡11年的企业,再一次成为“胜者”。

  治污11年无果

  群华公司是北海市一家私营鱼粉生产企业,利用各种低值小杂鱼和水产品加工的下脚料,生产禽畜和水产养殖饲料鱼粉。这种产品生产过程的恶臭对空气污染大。

  1996年起,群华公司被周边单位和居民投诉,污染被媒体曝光,当年11月,北海市政府发文责令限期整改。1999年,北海市政府为保护环境,决定关闭市区全部鱼粉加工企业,13家鱼粉厂全部搬迁到远郊,群华公司拒绝搬迁。

  2000年5月,由于居民及其他搬迁企业反应强烈,市政府再次下达“关停令”,群华公司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决定认为“北海市环保局认定群华公司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与事实不符”,关闭决定被撤销。

  2005年11月,经环保部门验收“未完成限期治理”,北海市政府决定关闭群华公司;群华公司申请行政复议,2006年9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下达《复议决定书》,维持关闭决定,群华公司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关闭决定,法院一审作出上述判决。

  技术之争纠缠不清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关停令”,主要有3点理由:一是环保部门对群华公司监测、鉴定的文书,没有现场监测人员签名;其二,部分监测仪器没有经过检定;其三,一些监测手段不符合规定。

  北海市环保局一名负责人告诉记者,环保监测报告在各个项目和环节检测后形成,现场人员一般只在原始记录上签名,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全国环境监测管理制度(试行)等并无规定要在最后报告签名;庭审时未要求提供检验仪器的检定证明,其仪器经过省级专业机构检定。环境监测符合技术规程,其结论应具有法律效力。

  事实上,监测的“技术”之争,一直是环保部门与群华公司争执的焦点。群华公司认为自己并非不可治理必须关闭的“严重污染企业”,甚至认为鱼粉味道不属于“恶臭”。为了证明无害,公司负责人一次在北海市市长检查时当场将鱼粉塞进嘴里。

  北海市环保局一名负责人说,“技术”分歧否定不了污染的实质。群华公司“限期治理”的6个项目,验收时除了废水悬浮物一项达标,其余恶臭、废水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废气烟尘、二氧化硫等5项均未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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