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总宣 卢学民 本网记者 李京枝) 10月31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国家强制性标准由公安部技术监督委员会批准,将从11月1日起开始实施。
新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机动车号牌分类、登记编号编码规则、制作技术和安装使用等作出了新规定,为规范机动车号牌制作、检验和管理提供了重要技术依据。新标准根据使用性质不同,细分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类别、式样和有效期,调整了大型汽车号牌的适用范围,同时取消了外籍车号牌种类。 记者获悉,与旧标准比较,新标准主要增加的内容有:机动车号牌、机动车登记编号的定义;警用汽车号牌和警用摩托车号牌式样;重庆的简称;技术要求;号牌安装、更换、放大号的要求;渝、港、澳、使、警、超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及号牌分类用汉字;发牌机关代号“I”。主要修改的内容:号牌的分类、规格、颜色及适用范围;号牌式样的分类方式;临时入境汽车号牌和临时入境摩托车号牌式样;临时行驶车号牌式样;序号的编码规则和使用规则;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发牌机关代号;发牌机关代号和序号用“Q”的字样;临时入境汽车号牌和临时入境摩托车号牌用字样。 为确保新标准的顺利实施,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按照新标准,11月5日起印制启用新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停止核发原有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并要求各地按照行驶路程需要的时间确定最长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十天,同时要求严格禁止一些车辆长期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上路行驶的行为。 公安部规定,对新标准实施前已核发小型汽车号牌的中型载客汽车,只在办理转移登记和补、换领机动车号牌业务时按新标准换发;停止核发新的外籍车号牌,对原核发外籍车号牌的车辆,在办理转移登记和补换领机动车号牌业务时换发。 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规定,即日起各地将收回原核发的试验汽车和试验摩托车号牌,对确需上路行驶的试验用机动车,核发带试字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对不需经常上路行驶的特型机动车,可不要求办理注册登记。特型机动车需要临时上路行驶的,核发带有超字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