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态 资源 企业 财经 旅游 文化

动态

四川省攀枝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2007-11-07 08:46 来源:攀枝花日报 作者:稽查局 阅读
 攀国税稽处字[2007]第97号

  北京市高压开关厂攀枝花销售处:

  我局依法对你销售处2004年3月10日至2005年1月31日从沧州市京联电器开关有限公司取得的3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从沧州市京顺电器开关有限公司取得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检查,现查明:

  你销售处2004年3月10日至2005年1月31日从沧州市京联电器开关有限公司取得3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从沧州市京顺电器开关有限公司取得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33份,填开金额2,874,826.00元,税额488,720.42元,进项税额分别于2004年3月、5月、7月、9月、11月、12月、2005年1月向东区国家税务局进行了认证和申报抵扣。根据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新刑初字第38号],该判决书认定河北省沧州市京联电器开关有限公司,河北省沧州市京顺电器开关有限公司在与任何企业没有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包含向你销售处开具的上述3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你销售处取得的3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违法行为有书证、物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销售处的上述行为是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对你销售处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追缴所偷增值税税款488,720.42元;

  2、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以上应追缴增值税税款488,720.42元,限你销售处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攀枝花市东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清缴入库。

  逾期不缴,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强制执行。

  若你销售处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我局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然后可以在六十日内向四川省攀枝花市国家税务局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00七年十一月一日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