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十大杰出青年”评选活动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四川十大杰出青年”评选活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促进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变为导向,以培养塑造高素质青年群体为根本。《“四川十大杰出青年”评选活动实施方案》将依据《章程》而制定。为了使“四川十大杰出青年”评选活动制度化、科学化、程序化、规范化,在总结前十届“四川十大杰出青年”评选活动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评选宗旨
第二条 开展“四川十大杰出青年”评选活动,旨在通过表彰和宣传在我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做出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杰出青年典型,为当代青年树立榜样,激励当代青年发愤学习,勤奋工作,艰苦创业,奋发成才,为青年成长成才进一步优化环境,营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氛围,为培养更多适应新世纪、适应我省实现新跨越需要的青年人才作出积极贡献。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三条 18周岁至40周岁(有突出贡献者,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的在川工作两年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对四川的经济社会建设有突出贡献的外籍公民;关心家乡建设,为四川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在省外或国外工作的四川籍青年。
第四条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维护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第五条 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范,自觉抵制腐朽的思想和不健康的社会风气的侵蚀,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
第六条 与时俱进,自觉学习现代科技及工作需要的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七条 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自觉把平凡的工作同实现四川跨越式发展的奋斗目标紧密联系在一起,在促进四川新跨越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践中做出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
第四章 评选机构
第八条 “四川十大杰出青年”评选活动由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共青团四川省委、四川省青年联合会、四川日报报业集团、四川广播电视集团等单位联合主办。
第九条 成立由主办单位负责人和有关部委(包括承办和协办单位)的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四川十大杰出青年”评选活动组织委员会,负责评选活动的组织工作,处理评选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由组委会成员和有关部委的部门负责人,社会各界专家、学者代表,各族各界青年代表以及往届十大杰出青年代表、五四奖章获得者代表45人组成“四川十大杰出青年”评选审定委员会,在组委会领导下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开展“四川十大杰出青年”审议和评选工作。
第十一条 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四川省青联秘书处),在组委会领导下具体负责评选活动的实施。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二条 “四川十大杰出青年”评选活动每年一届,每届依据本章程制订具体评选意见和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由各市州级团委、省直团(工)委、青联团体会员、驻川部队、省武警总队等单位根据评选意见的要求,通过直接严格的考察,提出本地区、本系统的候选人,向组委会推报。推报候选人一般不超过2名(须经同级党委同意)。组委会在评选期间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评选消息,可通过社会知名人士10人以上、省青联委员20人以上、在民政厅合法注册的社会团体100名会员以上联名向组委会推荐“十杰”候选人预备人选。组委会办公室负责对社会推荐的“十杰”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考察。
第十四条 组委会办公室经过资格审查、组织协商、具体考察后,确定30名正式候选人报组委会通过,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在10天内,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如遇异议,组委会办公室负责同推报单位进行核实,在评选审定委员会投票前,将核实情况向组委会汇报,组委会酌情处理。
第十五条 评选审定委员会在对正式候选人进行认真审议、充分酝酿的基础上,进行记名投票,按得票多少确定前10名当选者为“四川十大杰出青年”,其余正式候选人为四川优秀青年。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主办单位对评选审定委员会投票选出的前10名当选者授予“四川十大杰出青年”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奖杯和奖章。
第十七条 主办单位对其他正式候选人授予“四川优秀青年”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八条 举行“四川十大杰出青年”颁奖典礼及有关活动,进行表彰和宣传。
第十九条 “四川十大杰出青年”称号获得者如违反法律法规或犯严重错误,主办单位有权取消其“四川十大杰出青年”称号。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四川十大杰出青年”评选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四川省青联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从开展第十一届“四川十大杰出青年”评选活动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