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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一裁终局”劳动者可直接起诉

2007-12-24 08:45 来源:新京报 作者:杨华云 阅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提交第三次审议,对一裁终局案件的规定作出重大修改

  昨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对一裁终局案件的规定作出重大修改,劳动者对仲裁裁决有异议的,可直接起诉。

  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如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等方面的劳动争议,实行一裁终局,此规定旨在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有些委员、部门和专家提出,这一规定有利于解决劳动争议处理周期过长的问题,但不一定都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劳动者对一裁终局案件的仲裁裁决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而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需先申请法院撤销裁决,才能起诉。

  如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有诸如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等六种法定情形,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若裁决被撤销,用人单位可在收到裁定书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规定

  劳动行政部门应依法处理投诉

  草案增加了规定,要求对于拖欠工资等用人单位违法的争议,劳动行政部门应加强监察。

  有些委员、部门和专家提出,目前拖欠劳动报酬等不少问题是用人单位违法造成,劳动行政部门加强监察,对一些明显的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可预防和减少相当一部分劳动争议,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

  对此,草案增加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不宜层层设立

  草案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对于这一规定,尽管在审议中委员们并没有不同意见,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出,目前许多地方已经形成省、市、县三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格局,草案上述规定将使现仲裁委员会的现状作出较大变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议删去“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一句。

  全国人大法律委副主任委员胡光宝解释说,法律委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应体现精简、效率、有利于将劳动纠纷化解在基层、及时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不宜省、市、县三级层层设立仲裁委。

  因此,草案三次审议稿维持了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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