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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楼编号无序,购房人告民政局

2008-01-15 22:39 来源:新华社 作者:方益波 阅读

宁波一市民代理律师认为,民政局编制楼号无序属违规

  据新华社电 (记者方益波)在宁波海曙区“水岸心境”小区买房的董先生,对小区楼号编排顺序提出了意见,他要求民政部门作出纠正,并为此打起了官司。1月11日上午,这桩行政诉讼在海曙区法院开庭审理。

  住宅楼编号引争议

  董先生说,他去年4月跟房产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购买施工编号为27#楼里的一套房屋。去年8月下旬,小区建设基本完工,他赶去看房,发现新房所在的施工编号为27#楼有了正式编号“13幢”。奇怪的是,“13幢”前后两幢楼的编号是“10幢”和“11幢”,习惯上应该紧邻的“12幢”却在另一侧。他了解到小区楼号的编制是由民政部门负责后,就向海曙区民政局提出质疑。

  海曙区民政局答复,根据房产商申请,原施工编号为27#楼曾被编为“11幢”,与现在的“10幢”紧邻,房产商随后发现水电安装遇到麻烦,建议将“13幢”与“11幢”两幢楼编号互换。

  董先生认为,小区楼号编制应按顺序进行,这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宁波市地名管理办法》中有明确规定,海曙区民政局这样编制楼号不符合规定,为此,他向宁波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

  宁波市民政局审查后指出,《宁波市地名管理办法》规定楼号编制不能“无序跳号”,是指不能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对某些号码随意弃置、避而不用,海曙区民政局对“水岸心境”小区楼号编制时并没有违反这一规定;董先生质疑的“13幢”与“11幢”等楼号编排顺序没有影响到楼号应有的定位和指位功能,因此,维持海曙区民政局对“水岸心境”小区楼号编制这一行政行为。

  状告民政局乱编号违规

  董先生不服市民政局的行政复议结论,请了律师,向海曙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海曙区民政局依法重新编制楼号。

  庭审中,董先生的诉讼代理人袁裕来律师指出,什么叫“无序跳号”,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文解释,按习惯理解应该是“编号乱了顺序”,海曙区民政局对“水岸心境”小区楼号编制显然乱了顺序,是违规的。

  房产商作为涉案第三人参加了诉讼。海曙区民政局与房产商均提出,房产商与董先生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明确,交付房屋在施工号为27#楼内,而且目前已经交付,合同中还明确说正式编号“以地名办和产权登记确认为准”,董先生无权单独主张自己的权利。

  袁裕来律师则认为,楼号直接关系房屋产权登记,楼号编制不当侵害了购房人的财产权。

  该案没有当庭宣判,法院将择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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