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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推选出2006年度十大版权典型案例

2007-04-11 11:53 来源:人民网 作者:佚名 阅读
 上海市“2006年度十大版权典型案例”日前公布。从当前版权侵权多发领域中挑选出来的这十大典型案例,反映了司法、行政执法部门打击、惩治侵犯版权违法行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反映了侵权盗版的社会危害性,是广大市民学习著作权法的生动教材。

    一、彭国民销售侵权音像制品案

    案情介绍
    彭国民系安徽来沪人员。2006年5月25日,公安部门在彭国民租借的浦东新区一临时房内查获待销售的各类侵权音像光盘37,325张,遂将其刑事拘留。
    同年6月28日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对其予以批准逮捕,7月26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彭国民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侵权的盗版光盘,仍予以销售,被查获的侵权音像光盘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于8月9日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彭国民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入选点评
    长期以来,销售盗版音像制品并不为人们所重视,社会上甚至还有一些误区,认为盗版音像制品价廉物美,使老百姓可以以比较低廉的价格享受到高雅的文化生活。殊不知,这些高雅的文化创作凝聚了多少创作者的艰辛劳动,如果这些投入得不到应有的回报,还有谁会有积极性来进行创作?!由此,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便会落空,最终受损的还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我国《著作权法》和《刑法》均规定,对于明知是侵权复制品仍予销售,并且数量巨大的,应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   
 
    二、迪开音像店销售盗版音像光盘案

    案情简介

    上海迪开音像制品有限公司,简称迪开音像店,是一家经营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等业务、注册资金30万元的企业。二十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环球城市制片公司、派拉蒙电影公司、新线制片公司、迪斯尼公司、哥伦比亚电影工业公司等6家美国电影协会的会员单位通过其委托的代理人于2006年7月18日在迪开音像店购买了《反恐特警组》等一批DVD音像制品,随后将该零售店诉至本市二中院。作为被告的迪开音像店自知理亏,未敢应诉。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原告从被告处购得的DVD音像制品均为侵犯原告著作权的盗版制品,被告未能证明其所售制品有合法来源,于同年12月21日判令被告向各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十五万八千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一万九千多元,并给予迪开音像店处以罚金五万元的民事制裁。

    入选点评

    社会上一部分人认为,由于市面上的侵权盗版电影大多数是境外制片人制作的,因此销售、购买侵权盗版音像制品主要损害境外企业的权益,对此类侵权行为的危害性往往认识不足。

    事实上,我国早在1992年就加入了《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国际公约》,之后还加入了WTO,保护国际公约成员国人的著作权既是我国所应当承担的国际义务,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对外国电影作品进行侵权盗版同样违反了我国的法律。

    当然,对于一般的音像制品销售商来讲可能较难辨别所经营的音像制品是否正版,因此法律规定音像制品销售商必须通过正规的渠道进货,否则将因无法证明所售的音像制品有合法来源而承担法律责任。

    三、超级女声上海巡回演唱会歌曲使用费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05年10月6日,本市文化开思艺术有限公司等单位在上海体育馆组织举办了名为《2005超级女声唱游中国巡回演唱会·上海站》的演唱会。演唱会上,在未取得权利人许可、未支付著作权使用费的情况下公开演唱了歌曲《想唱就唱》。该歌曲的词著作权人为胥文雅,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会员。
    为此,作为胥文雅音乐作品受托管理人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要求演唱会组织者按规定标准支付《想唱就唱》公开表演权使用费,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将演唱会组织者诉至本市一中院。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入选点评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明文规定,演出的组织者在演出前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著作权使用费。由此可见,文化开思艺术有限公司作为超女上海演唱会的主办方,其为演出中所涉曲目取得著作权人的有偿许可是责无旁贷的。
    与之相对应的是,“超级女声”PK大赛以及在各地巡演引发的热烈火爆的空前局面令人至今记忆犹新。这样一场为人们津津乐道的娱乐盛宴之中的一道“主菜”在上海缤纷登场,尤其是在超女其它各地巡演的主办方或主动交费或经督促交涉补交有关费用,演出基出上都顺利解决了音乐版权问题的情况下,超女上海演唱会的侵权“开唱”就成为著作人、业界甚至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焦点。
    为此,受托代为管理、行使著作权人权利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在与主办方文化开思艺术有限公司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将之告上法庭,是积极履行自身职能,为权利人依法维权的正义之举;而文化开思艺术有限公司最终向协会交费和解,也反映出他们尊重版权的守法意识逐渐增强和知过能改的坦诚态度。 

    四、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传播电影作品《七剑》案

    案情简介

    《七剑》是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简称“慈文”)与香港、韩国的两家制片公司合拍的电影作品,于2005年7月29日首次公演,前者享有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著作权。慈文于同年10月发现上海多来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多来米”)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该电影作品的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前者遂将后者诉至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被告多来米于2005年8月至12月底期间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授权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电影作品《七剑》,侵犯了原告慈文对该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虽辩称其仅提供链接服务,违法所得仅为21.4元,但法院认定被告对《七剑》等传播内容有绝对控制权,须承担侵权责任,并认为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应首先考虑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故于2006年4月21日判令被告多来米与提供该电影作品的另一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二十万元。
    
    入选点评

    互联网已成为很多网民获取影视作品的通道,也成为一些不法商人通过网络传播侵权盗版影视作品牟取不义之财的手段,因此,网络侵权盗版不仅使影视作品权利人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已引起我国政府的高度关注。

    网络侵权盗版之所以会如此严重,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一些信息网络提供者错误地认为网络版权保护法律制度只管侵权作品上传者,提供链接服务等可以豁免侵权责任,事实上我国法律规定明知或应知是侵权作品仍提供链接等网络传播服务的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案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尽管传播的作品系由他人上传,但对传播的作品仍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否则后果只能自负。

    五、“上海律师在线”网站页面被侵权案

    简情简介

    本市居民吴某与他人于2003年联合创办了“上海律师在线”网站,经过一段时期的精心维护该网站在业内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2005年7月,吴某发现一个名为“http://shlawyer.51.net”的网站与自己网站的一些网页页面基本相同,于是将“http://shlawyer.51.net”网站的开设人陈某诉至本市一中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吴某网站的网页页面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被告陈某网站上的频道名称、频道条的结构布局、部分频道的页头样式、文字内容及排列组合方式与原告吴某网站相应网页页面的表达方式基本相同,是对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网页页面作品的复制,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于2006年3月14日判令被告承担相应的民法责任。

    入选点评

    被称之为第四媒体的互联网因其具有传统媒体无法比拟的优势得到迅速普及。我国互联网用户已达1.4亿人,网站数量84.3万个。开办网站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要设计出能够容易为服务对象所接受的网站页面,特别是首页面。一些没有设计或者委托他人设计页面实力的网站创办者就往往会打起复制、抄袭他人页面的注意。

    本案告诫人们,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网页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即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任何人要使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网页必须取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未经许可复制、抄袭他人网页的行为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侵权者必须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六、“九天音乐网”侵权传播他人音乐作品案

    案情简介

    北京无限好技术有限公司从环球音乐出版有限公司取得了该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一批音乐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2005年6月发现“九天音乐网”在音乐下载区未经许可提供《光辉岁月》等11个音乐作品的试听、购买服务,于是将“九天音乐网”的经营者诉至本市一中院。
    法院经审理后于2006年8月22日做出判决,令被告“九天音乐网”经营者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约九万元。

    入选点评

    近年来,利用网络侵权盗版的现象日趋严重。有些网站在未取得有关著作权人的授权情况下,向公众提供音乐、影视、小说、软件等作品的非法下载。这种行为,一方面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对那些取得合法授权的网络传播者产生很大冲击,破坏了版权作品的网络传播秩序。
    我国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音乐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本案被告在未经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网站上提供了相关音乐作品在线试听和购买的服务,这一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

    七、赵渭凉画作被侵权复制销售案

    案情简介

    赵渭凉是旅美抽象画画家,其作品多次在全国和上海画展上获奖。本市涵逸家居有限公司看中其画作适于家居装饰,有一定的市场需求,于是擅自将赵渭凉创作的数十幅画作进行复制,通过互联网、店面及广告宣传册等方式以每幅千元左右的价格进行推销。赵渭凉发现这一情况后,将涵逸家居有限公司和其销售点铺位的出租方上海月星家居广场有限公司诉至本市二中院。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后,于2006年6月21日判令被告停止销售侵权复制品、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二十五万元。

    本案另一被告上海月星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作为涵逸公司展位的出租方,虽未直接销售原告的作品,也未从中直接获取经济利益,但月星公司统一收银,且在商品定货单上加盖现金收讫章,构成了共同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被法院判令停止销售侵犯原告著作权的美术作品。
    
    入选点评

    我国《著作权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是,使用他人作品应当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本案被告上海涵逸家居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销售原告赵渭凉创作的美术作品,并在其公司网站和宣传册上使用了原告创作的美术作品,这些行为都构成了对原告享有的著作权的侵犯,应被制止并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的另一被告上海月星家居广场有限公司被法院判定构成了共同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这个案例也提醒各类市场的主办方,要把入驻市场的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纳入市场的管理。有的商场要求供货商和入驻的经营者,对所销售的相关货品提供版权授权凭证,一旦发现涉嫌侵犯著作权的货品及时采取撤柜措施,有效地避免了侵权,这样的做法值得借鉴。

    八、“豆豆软件”网站复制销售侵权软件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涂某于2004年8月起租用他人服务器空间,以“www.91cad.com”为网络域名开设了“豆豆软件”网站,又于2005年8月扩大了服务器租用空间。当事人以网站为经营窗口,在网站页面上详细列出待售侵权软件,其中多数为Adobe、Autodesk等国际著名软件公司开发的软件,然后以手机、小灵通等通讯工具进行业务联络,实行款到交货的交易方式,根据客户需求,刻制盗版软件光盘,以每件软件制品100元外加100元服务费的价格大肆销售盗版软件。

    2006年3月,市版权局根据权利人的投诉,对“豆豆软件”网站存在的被指侵权行为进行了详尽的调查取证,查扣了盗版软件复制品、用于侵权的网络终端设备和违法所得,于2006年9月6日对当事人做出了停止侵权、没收侵权复制品和作案工具、没收违法所得一万七千二百元、罚款人民币四万元的行政处罚。

    入选评点
    本案是将人们平时所理解的制造、贩卖盗版软件行为转移到了网络的平台上,由于网络具有传播迅速的特点,因此类似于本案通过网络虚拟环境进行盗版软件销售的违法行为比在现实环境中贩卖盗版软件的违法行为往往社会危害性更大、社会影响更为恶劣。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和发展,越来越多的盗版侵权活动正在向互联网转移。一些网站专门从事电影、音乐、软件、文字等作品及音像制品的非法下载,将网络游戏进行“私服”、“外挂”,这不仅极大地损害了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了社会版权法制秩序,同时也严重败坏了我国的国际声誉。

    九、谢明齐复制销售侵权地图案

    案情简介

    2006年1月5日,市公安局和市版权局同时接到上海地图反盗版联盟的报案,称其发现了一个盗版地图销售商。根据报案人提供的违法线索,公安部门和市版权局迅即组成联合工作组,经过艰苦缜密的调查取证,终将此案成功破获,当场在盗版分子租用的仓库内查获124000张盗版地图,价值60余万元,抓获谢明齐等多名违法犯罪人员。

    本案的主要当事人谢明齐系安徽来沪人员,他供认,由于看到上海地图在市面上十分畅销,顿生歹意,于2005年8月购得正版地图,用电脑扫描的方法制作菲林片,然后以每张几毛钱的加工费委托某印业有限公司进行非法印制,陆续复制了上海测绘院编制、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等五家出版单位出版的《上海城区交通图》、《上海旅游图》等8种畅销地图共计77000张,并以市场定价1.5折的价格批发给火车站等公共场所的书报摊,从中牟取非法利益。

    闸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06年6月8日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决谢齐民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入选点评

    本案是上海有史以来最大的一起盗版地图案,案件的当事人谢明齐在短短的半年时间里,大肆复制、销售盗版地图,违法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特别严重,其复制销售盗版地图的行为极大地冲击了正版地图市场,不但给合法的地图出版单位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一些粗制滥造、漏洞百出的盗版地图还给消费者造成了的误导,在无形中损害了上海的城市形象,而且严重损害和挫伤了地图制作单位的创新投入能力和创新积极性。

    一张地图从制作到出版,要经过实地测绘、地理信息汇集、地图制作、印刷等一系列繁杂工序,需要投入无数的创造性劳动,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而上海城市建设的高速发展又迫切需要制作单位及时更新地图。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打击盗制销售地图行为就是保护上海地图的推陈出新能力,就是保障上海城市的和谐发展。

    十、侵权复制使用外国高校教材案

    案情简介

    美国出版商协会、英国出版商协会联合向版权部门投诉,称上海某高校侵权复制使用其会员单位麦格罗·希尔等公司出版的大学教材。接到投诉后,市版权局迅速组织执法人员前往被投诉高校进行调查取证,发现被投诉单位未经权利人许可复制《社会福利建设理论与实践》等3种图书,每种复制数量在30本至40本之间,以每本6元至12元的复制成本价提供给学生,据此侵权事实于2006年6月26日依法对当事人做出了责令停止侵权、没收侵权图书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入选点评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教学改革的深入,高等院校对各种学科专业的教材,尤其是高水平、高质量的教材有越来越大的需求,一部分学科教材尚且需要从发达国家引进。由于种种原因,近年来在少数院校出现了侵权使用外国教材的现象。

    在查处本案的过程中,当事人一再申辩,自己只是少量复制选修课程使用的外国教材,只向学生收取印制成本费,仅供本校学生学习使用,因此他们只是行使了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权。
    我国著作权法固然规定了学校可以为教学目的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对于何为“少量复制”没有作出明确界定,不过,本案当事人整本复制外国教材且有一定的复制数量,影响了权利人对涉案教材的正常使用,其行为显然超出了合理使用的界限,不合理地损害了相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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