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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攀枝花文学艺术奖”的评、颁奖工作的通知

2006-04-18 08:59 来源:攀枝花日报 作者:未知 阅读
各市级文艺家协(学、研究)会、各县(区)、企业文联:

  根据攀委办[1997]115号文及《中共攀枝花市委、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繁荣文艺创作的意见》(攀委发[1998]14号)文件精神,由市委、市政府批准设立的每三年举办一次的“攀枝花文学艺术奖”评、颁奖工作,时限已至第五届(即2003至2005年)。经市委同意,拟于2006年3月至6月举办第五届“攀枝花文学艺术奖”的评、颁奖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评奖办法” 根据第四届评奖工作中反映的一些问题,参照《四川省巴蜀文艺奖评奖办法》,本届评奖委员会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对“攀枝花文艺奖评奖办法”作了较大的规范和修改,以期作为今后开展评奖工作的通用规则,并努力体现其专业性、权威性和科学性(详见附件)。

  二、关于作品申报 根据《攀枝花文学艺术奖评奖办法》的申报要求,请各市级文艺家协(学、研究)会及各县(区)、企业文联具体负责作品的申报工作。

  三、关于作品申报时间 自本通知见报之日起至2006年4月30日止。

  四、关于评奖组织机构

  (一)评奖领导小组

  组 长:邹吉祥

  副组长:肖立军 张祖芸

  成 员:李 平 杜 宁 吴文发 冯中云

  (二)评奖委员会

  主 任:李 平 杜 宁

  副主任:冯中云 赖小红 罗 毅 刘启山 段怀云

  秘书长:冯中云(兼) 

  成 员:何宗敏 刘成东 任秉惠 吴汉怀 李学智

  杨 斌 杨慎元 王 汶 薛传贵 李锡庆

  赵世华 瞿迎祥 肖泽金 张友祥 童柏林

  吕文秀 李良胜 张鸿春 周 强 李吉顺

  普光泉 梁云彬 陈利冬

  评奖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冯中云(兼)、副主任张鸿春

  五、关于作品收件人及联系方式

  文学类(普光泉3324435 13330716546)、美术类(梁云彬3324439 6964668)、书法类(向新舜13508232090)、摄影类(李永弟3337109)、音乐类(张弘13982338885)、舞蹈类(杨慎元3333636 6928970)、戏剧类(杜林13018112850)、曲艺类(薛传贵3353432)、工艺美术类(陈利冬3324439 13118304494)、文艺评论类(谭官弟6922315)、广电文艺类(张福辉3364051  13882328903)。

  市文联(陈萌3332654)、东区文联(赵金盛2229056)、西区文联(张雯军5558061)、仁和区文联(徐海涛2900767)、盐边县文联(张祺俊13982339718)、米易县文联(阙发伟13980343649)、攀钢文联(王幸3397977)、攀煤文联(洪计懋5991331 13982348206)。

  特此通知

  第五届攀枝花文学艺术奖评奖委员会办公室

  攀枝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二00六年四月十八日

  附:

  “攀枝花文学艺术奖”评奖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攀枝花文学艺术奖(简称“攀枝花文艺奖”)系攀枝花市委、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正式批准设立的综合性文艺评奖项目,由攀枝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组织实施。每三年评选一次。

  第二条 评奖宗旨:繁荣攀枝花文学艺术事业,促进创作,鼓励创新,出精品,出人才。

  第三条 指导思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握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文艺方针、政策,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按照“三贴近”的文艺工作要求,以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为目标,努力提高攀枝花文艺奖的专业性、权威性。

  第四条 评奖范围:主要包括文学类(小说、诗歌、散文、纪实文学等)、艺术类(美术、书法、摄影、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等)、广电类(广播文艺、电视文艺等)、工艺美术类(石雕、玉雕、根雕、金属雕、编织、剪纸、盆景等)、文艺评论类(文学评论、艺术评论)等文艺门类。

  根据攀枝花文艺发展现状,为激励少数民族文学艺术创作,鼓励优秀的文艺人才脱颖而出,同时设立“民族文学艺术奖”及“优秀青年作家奖”、“优秀青年艺术家奖”和“文学希望之星奖”、“艺术希望之星奖”。

  第五条 评奖原则:

  (一)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

  (二)坚持弘扬主旋律和提倡多样化的统一;

  (三)坚持作品的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的统一;

  (四)充分体现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

  (五)注重体现民族特色和地域特色;

  (六)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及回避等原则。

  第六条 奖项设置:

  (一)文学艺术特别贡献奖、文学艺术贡献奖

  1、文学艺术特别贡献奖(无名额限制)

  凡在该届评选年限内,获得经中宣部批准立项的全国性文艺奖的均可纳入本奖项,不再参加相关类奖项评选。

  2、文学艺术贡献奖(无名额限制)

  凡在该届评选年限内,参加经中宣部批准立项的全国性文艺奖入选参展、参演、参评的作品均可纳入本奖项,不再参加相关类奖项评选。其中包括主办方未设置奖项,仅属参展、参演、参评等性质的文艺作品,一律纳入此项奖励。

  (二)文学艺术奖(88名)

  1、文学类:分为小说、诗歌、散文、纪实文学等四个奖项,每奖4名,共计16名;

  2、艺术类:分为美术、书法、摄影、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等七个奖项,其中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含作品奖和表演奖,每奖6名,共计42名;

  3、广电类:分为广播文艺作品、电视文艺作品两个奖项,每奖4名,共计8名;

  4、工艺美术类:工艺作品(主要包括石雕、玉雕、根雕、编织、剪纸、盆景等门类)不分设奖项,共计12名;

  此奖项的参评主体必须是直接参与作品的策划、创意和创作活动的文艺工作者;凡仅属个人收藏的艺术品,不得申报参评。

  5、文艺评论类:文学评论(4名)、艺术评论(6名),共计10名。

  (三)民族文学艺术奖(20名)

  主要分为民族文学类(10名)、民族艺术类(10名),共计20名。(注:①此奖项专为少数民族文艺工作者设置;②凡申报“民族文学艺术奖”的作品,不得申报其它奖项。)

  (四)优秀青年作家奖、优秀青年艺术家奖(各1名)

  评选年龄在40岁以下、创作成果突出,且具备一定影响力的青年作家和艺术家。

  (五)文学希望之星奖、艺术希望之星奖(各1名)

  评选年龄在25岁以下,具有一定发展潜力的青年文学和青年艺术新秀。

  “优秀青年作家奖”、“优秀青年艺术家奖”、“文学希望之星奖”、“艺术希望之星奖”均由各市级文艺家协(学、研究)会推荐并上报评奖委员会,上报名额不得超过1名。

  第二章参评条件和申报办法

  第七条参评对象及参评作品时限

  (一)参评对象:参评作者原则上必须是会员关系在攀枝花市文联所属各协(学、研究)会及基层文联、协会组织的文艺工作者。外地文艺工作者以攀枝花为题材创作的文学艺术作品亦可参与申报。

  (二)参评作品时限:参评作品必须在该届攀枝花文艺奖年度前三年内,凡在国内正式报刊或正规出版社公开发表、出版的各类文艺作品,在国内电视台、广播电台、国家承认的表演团体和各级文艺家协会举办的公演公展中播放、表演、展出的艺术作品,以及在攀枝花市文联主办的《攀枝花》杂志发表的各类文艺作品均在申报之列。

  第八条作品申报办法

  1、采取会员个人自主申报或由市级文艺家协(学、研究)会及基层文联、协会等组织推荐相结合的申报方式。会员个人申报时,原则上由会员个人向所属协(学、研究)会直接申报,按有关要求填写“申报作品登记表”,并提交相关资料;亦可直接向评奖委员会下设的办公室申报。

  2、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①申报“文学艺术特别贡献奖”时,须提交获奖作品与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报评奖委员会确认;申报“文学艺术贡献奖”时,须提交入选参展、参演、参评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②申报“文学类”作品时,须提交发表作品的报刊原件与3份复印件。

  ③申报“艺术类”、“广电类”作品时,须提交原作与复印件以及参展、参演、参播证明材料和相关音像资料。

  ④申报“工艺美术类”作品时,须提交作品原件及作品照片。

  ⑤申报“文艺评论类”作品时,须提交发表作品报刊原件与3份复印件,或相关音像资料。

  3、相关说明:①对个人申报不同门类的作品不作限制,对不同门类作品获奖不作限制;②个人申报不同门类作品不得超出2件,同一门类作品的获奖数额不得超过1件。

  第三章评奖组织机构

  第九条攀枝花文艺奖设评奖领导小组、评奖委员会两级组织机构。其中,评奖委员会为攀枝花文艺奖常设性机构,原则上设在攀枝花市文联。

  (一)评奖领导小组

  设组长、副组长及成员若干人,其中组长、副组长原则上由市委、市政府有关分管领导担任;成员主要由市委宣传部、市文联及相关单位负责人担任。

  (二)评奖委员会

  1、设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及成员若干,其中主任原则上由市委宣传部分管领导、市文联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原则上由市文联相关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原则上由市委宣传部文艺处负责人、市文联所属各市级文艺家协(学、研究)会的主席(会长)及各县区、大企业文联主席和市文联机关业务工作人员组成。

  评委会秘书长原则上由评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人担任。

  2、评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整个评奖活动的组织、联络、协调及统筹等具体工作,负责向评奖委员会提交各项评奖材料。办公室内设会务组、材料组、宣传组、监事组。其中,办公室主任原则上由市文联相关负责人担任,各组组长分别由市文联机关相关责任人担任。

  第十条攀枝花文艺奖具体评奖程序分为初评、复评、终评三级,分别是初评委员会、复评委员会、终评委员会。

  第十一条初评委员会为临时性机构,其组成应具有广泛的专业性、代表性、权威性。

  (一)初评委员会人数,文学类7人、其它各类为每类5人(均须单数)。组长由各市级文艺家协(学、研究)会主席(会长)担任,其余成员原则上由相关文艺家协(学、研究)会推荐,上报评奖委员会审批,并颁发聘书。

  (二)初评委员会评委条件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熟悉党的文艺工作方针、政策;

  2、关心攀枝花文艺事业,热心于推动攀枝花文艺事业的繁荣与发展;

  3、熟悉所属领域,掌握该领域最新发展动向,在该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造诣;

  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负责,廉洁奉公,秉公办事,严格遵守评奖纪律;

  5、原则上必须是省级以上文艺家协会会员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

  (三)攀枝花文艺奖实行任职回避制度,凡本人参与作品评选的,不得担任初评委员会评委。

  (四)参与初评的各门类作品必须统一由评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计、登记备案、整理、分类入袋,然后安排各门类初评委员会评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初评工作。

  (五)为保证初评程序的公开、公正、公平和客观、透明、负责、权威,初评委员会评委均采用实名制投票方式表决。参评作品必需五分之三(含五分之三)的评委通过方可进入复评名单(以该奖项所设定名额数、按得票多少为序排列名单,如得票数额不到五分之三,则视作该奖项缺额;如末位出现票数并列情况,须对并列作品进行第二次投票表决,依此类推)。

  (六)初评程序结束后,初评委员会应将拟评攀枝花文艺奖各奖项作品的初评意见及该作品获奖理由的书面材料报送评奖委员会办公室,其初评结果按规定名额数的120%上报评奖委员会办公室,存在重大分歧的须报评奖委员会审定。

  第十二条复评委员会原则上由该届评奖委员会负责担任,其中各初评委员会组长原则上自动进入复评委员会担任评委,如有复评委员会评委的作品进入复评阶段,则该评委须自动回避,退出复评委员会。复评委员会评委原则上必须是单数,如有特殊情况,由评奖委员会主任酌情处理。

  复评委员会采取实名制投票方式表决,拟获奖作品须经复评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评委通过,否则视作该奖项自动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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