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终评委员会原则上由该届评奖领导小组担任,主要负责对复评委员会上报的复评作品进行审定,并颁布获奖名单。 第十四条终评委员会的评审结果须在《攀枝花日报》上公示,公示期7天。在公示期内,如对拟授奖作品有异议的,须以书面实名方式向该届评奖委员会反映;不署实名的异议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获奖作品如有剽窃、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经评奖委员会核实,在媒体上公布并撤销其奖励,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同时取消该作者下一届攀枝花文艺奖的申报和参评资格。 第十六条对所有获奖者以攀枝花市委、市政府名义颁发获奖证书、奖金,并举行颁奖大会。 第十七条本评奖办法未尽事宜,由攀枝花文艺奖评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或补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