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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的主张,也是人民的共同意愿,是一项巨大的民心工程,需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才能达到预期目的。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肩负着人民的重托,代表人民群众行使国家权力,他们来自人民,又服务于人民,具有独特的政治优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如何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是当前做好人大工作的一项重要课题。 总体看,近年来随着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人民群众民主法制观念逐渐增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紧紧围绕如何发挥代表作用这一主题,大胆创新,勇于探索,不断改善发挥代表使用的内外环境,逐步使代表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人大代表整体履行职责能力不断得到提高。但是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来看,代表工作仍存在诸多不适应新形势下面临的新任务的问题。如,人大代表结构不尽合理,存在偏重先进性,缺乏广泛性情况;代表的知政渠道不够畅通,不够广泛,代表知情权、参与权还没能得到充分的保障;代表履职水平、整体素质亟待提高,有些代表职务意识淡薄,角色意识不强,缺乏依法履职的责任感、使命感。 究其原因,从代表自身因素看,代表自身素质不高,专业知识不强,对全局工作动态把握不深不透,缺乏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自身认识不到位,代表意识不强,认为代表仅仅是一种荣誉,不是一种实实在在的职务。从代表工作的外部环境来看,代表结构构成不合理,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执行代表职务的环境尚不宽松,对代表的激励约束机制还不够完善。根据代表法的规定,总结近年来我市人大代表工作实践,笔者认为要切实发挥人大代表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应从如下方面入手: 一、努力提高代表素质,夯实代表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作用的基础 人大代表自身素质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权力机关的形象,也关系到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发挥。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人大代表队伍,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代表工作、发挥代表作用的基础性工作,是新形势、新阶段做好人大工作的需要。笔者认为,严把代表的“进口”关,优化代表的结构,是提高代表整体素质的前提。人大代表不仅要有先进性,而且要有广泛性,它不仅是荣誉,更是一种职务和责任。人大代表的构成必须从宏观上考虑它的群体结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少数民族、宗教界人士等几方面都应占有一定比例,代表社会各个方面。这就要求代表具有广泛性,构成比例合理。从而使代表的广泛性、代表性和先进性有机地统一起来,才能真正担当管理国家事务的重任。 搞好职务培训是提高代表整体素质的基础。在培训中,一是要搞好人大代表的“岗前”培训,即新当选的代表正式任职前的培训。这是当选代表转换角色位置、增强角色意识的需要,也是他们学习和获取履行人民代表职责所必备的知识和技能的重要途径。二是要搞好人大代表的“岗中”培训,即代表任职期间的培训。使他们能及时了解新形势、新情况,学习新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交流和研究履行代表职务的经验,以便更好地开展工作。同时,培训工作务必要实。首先,培训内容要实。要针对代表工作的特点,选准培训内容,有的放矢地开展培训活动。除重点组织学习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宪法、法律外,要突出学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如何更好地开展代表工作等,特别是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2005]9号文件,从而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其次,培训形式要活。要采取灵活多样方式,活跃培训气氛,使代表学得进、记得牢、用得活。要建立健全培训学习制度,培训结束后要及时进行考试和考核,并将此作为评比优秀代表的重要依据,以此调动代表参加培训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充分发挥人大代表议政履职作用,筑牢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基础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基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关键是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履职作用。 首先应发挥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的作用。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代表了人民群众的所思、所想和所盼。发挥好议案、建议的作用,使议案、建议得到认真办理,也就顺应了群众的呼声,落实了群众的愿望,构建和谐社会也就有了广泛的群众基础。近年来,各地通过完善交办、督办等相关工作制度,召开高规格的交办会和规范办理程序,突出督办重点,组织代表对重点议案、建议进行视察督办,邀请提议案、建议的代表列席相关会议,向代表发办理情况征求意见表,对代表反馈不满意件,组织力量再次督办解决等措施,提高了办理的质量和效率,解决了一些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如我市通过对环境污染综合治理、就业和再就业工程开展、食品卫生安全等的督办,切实解决一些群众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其次应发挥人大代表的督政作用。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稳定的关键时期。在这一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矛盾和问题,特别是群众普遍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往往会成为一个地方和谐的主因。在这些方面,常委会应注意发挥人大代表的自身优势,保障代表的知情权,扩大代表对常委会活动的参与,为代表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创造条件。如近年来,我市通过组织代表对食品卫生管理、药品管理、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机关效能建设、行风问题等群众关注的问题进行视察、检查、调查和评议,并将这些“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常委会会议议题,每次都邀请代表列席会议参与审议,督促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整改落实,化解不和谐的成因,就起到了较好的效果。 再次是要发挥人大代表的桥梁纽带作用。各级人大代表来自社会的各个方面,他们生活和工作在群众之中,贴近群众、了解群众的愿望和疾苦,是我们党和国家机关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重要渠道,是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人大代表要充分发挥作为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保持血肉联系的桥梁纽带的作用,就必须从关心群众利益入手。一要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要进一步增强宗旨意识,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从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具体问题和困难入手,千方百计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解难事。尤其是作为企业界的人大代表一定要时刻关心下岗职工的生产和生活。一方面广开就业渠道,想方设法在本企业、同行业中多安排下岗职工,另一方面通过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方式,督促政府解决好他们的就业、住房、就医和子女上学等实际问题。二要及时合理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人大代表要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关注的问题作为工作重点,协同广大基层组织做好来信来访工作,化解社会矛盾,依法维护社会的公平合理和正义,使社会不和谐因素化解在萌芽状态。三要教育引导群众顾全大局。人大代表要充分发挥来自群众、服务群众的优势,主动向群众宣传人大制度,宣传党的主张,宣传法律法规,提高群众知法守法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在调研的基础上,向政府提出有关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建设的建议。特别要动员全体公民认真实施好公民道德纲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倡导爱国守法,明理诚信、平等友爱、融洽相处的和谐人文环境。还要教育引导群众正确看待当前形势,正确认识改革大局,正确对待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无论在什么时候、在什么情况下,都要遵纪守法,自己有什么意愿和要求,都必须通过法定程序和正常途径来表达,为安定有序的和谐社会创造条件。 最后应发挥代表的模范带头作用。人民群众对人大代表的最高奖赏就是“信任”,因为代表本身的当选是建立在群众信任、拥戴基础之上的,缺乏这一点,你就不会当选为人大代表。正因为如此,每一位人大代表,就不应辜负选民的信任和重托,就该全身心地为群众服务,在本地区、本单位、本乡村工作中发挥自己的模范带头作用,以身作则,带领群众发家致富,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想方设法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帮助解决群众的困难和热难点问题,做群众的知心人。 三、建立代表履职的激励约束机制,增强代表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作用的自觉性 保障代表的合法权益,在现有的体制下,首先要增强行政、公检法部门工作人员的民主法制意识,使他们自觉尊重和维护人大代表的合法权益,主动配合代表履行职责;从制度上对人大代表的权益进行“刚性”保护,对侵害代表权益的行为和人员进行严惩;加大对宪法、代表法等有关人大代表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形成民主法制的大氛围,通过人民群众的力量来促进对人大代表合法权益的保护。其次要切实保障人大代表的经济权益。就目前而言,相对于人大代表的发言免究权、人身免捕权而言,人大代表履职的经济权益保障问题,已经成为制约代表进一步发挥主体作用的重要因素。因此必须认真贯彻代表法,依据各地区财政状况,对代表经费的数额做出具体的规定,并单独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对代表履行职务期间的待遇保障,改为无论有无固定收入均由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支付相当的津贴,并会同选民对代表报领津贴情况,进行核查和监督,逐步减少人大代表对所在单位和地区的依赖,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使他们能放下包袱认真履行代表职责。 监督者也要接受监督。因为法律赋予了代表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代表履职的义务。《代表法》和《选举法》都明确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这说明代表依法接受监督是其应尽的义务。从当前各地对人大代表进行监督的做法看,普遍采取的监督形式是组织代表向原选举单位选民述职。但在具体操作中,要求代表向所有选民述职是很难做到的,而且听取述职的往往只是部分选民,多数选民对述职代表并不十分了解。为了切实加强对代表的监督,笔者认为,目前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努力:一是要拓宽监督渠道。选民和选举单位对所选出的代表,一旦失去人民的信任之后,就应该依法罢免。应建立代表定期向选民和原选举单位作述职报告、听取群众意见的制度和代表接待选民的制度。我市的仁和区和西区部分乡镇人大通过建立代表联系选民制度和年终向选民述职制度,就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二是要健全监督机构。可以考虑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改为隶属于本级人大的常设监督机构,其任务是不仅要审查代表资格,更要与本级人大代表和上一级人大代表保持密切联系,了解他们履行职责的情况,受理选民和其他公民对代表的批评、控告和罢免建议,并将其结果报告人大常委会。受理和初步审查经法定程序提出的罢免、撤换代表职务案,并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审查结果。三是要明确罢免代表的条件和程序。罢免不能仅限于个别严重违法乱纪的代表,应包括不认真履行代表职责、不起代表作用、脱离选民的代表。四是提高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和代表活动的透明度。这是实行监督的前提条件。对已建立的公民旁听人代会和常委会制度,可考虑增加旁听人员直接发言的权力;建立常委会审议电视直播并推行人代会会议直播,不仅可以直接向受众传播会议精神,还能直接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总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重大的历史任务,是世世代代的理想和企盼,也是人类进步的光荣和辉煌。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从人大讲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求人大代表提高个人素质,发挥积极作用,又要求人大常委会加强代表工作,还要求全体公民提高人大意识,实现人民群众与人大代表的高度和谐,帮助和监督人大代表履行好职责。只有这几个方面工作上去了,人大代表的作用才能充分发挥,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能更加稳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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